第三百二十二章 经典提问,你没有杀人的想法,你为什么要这么说?

开庭。

苏白和李雪珍被相关的工作人员带入庭审。

各方入座。

对于方如风的这个案子。

入庭的各方,都有着自己对于这个案件结果的准备。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林凤如,目光落在上诉人席位上。

而后又收回目光,平淡的声音在庭审场上响起:

“上述人方如风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判决有误,以此提出上诉。”

“本案由我院沙都中院,负责对于方如风一案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理。”

“检方对方如风提起的公诉罪行为故意杀人犯罪预备。”

“现在请上诉人陈述上述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开始作为上诉人委托律师对于上诉请求进行陈述:

“我方的上述意见是,我方并不认同一审判决对我方当事人的判定。”

“理由如下:”

“对于犯罪预备应当基于刑法中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并且,根据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犯罪预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犯罪预备的适用,必须基于以上四个条件。”

“审判长,我先在这里陈述一下当时的情景事实。”

“当时的情景事实是——我方当事人发现了谢婷婷作为妻子出轨,在生气的因素下,进而说出了想杀害谢婷婷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者犯罪预备的行为。”

“另外,我方当事人和谢婷婷大吵了一架,谢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后报警立案,在此过程中,我方并没有做出其他的行为。”

“没有预备犯罪事实或制造条件,即,不构成犯罪预备的必要条件。”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无罪。”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请求。”

苏白进行了简单的陈述。

紧接着,审判台席位上,林凤如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检方和受害人席位。

“对于上述人的申请诉求,合议庭已经听取,现在请检方对于该案件进行相关性的陈述。”

“好的审判长。”

检方吴春梅点头开口。

吴春梅作为一审时的检察官,这一次在二审中继续进行有罪指控。

当然……

这一次,苏白没有提出申请回避,是觉得完全没有必要。

在徐波作为检察官的时候,苏白提出申请回避的原因是,这本来就是一桩冤假错案。

当时在卷宗中能够看出徐波对于控告,是非常的极端。

而在一审卷宗中吴春梅所提用的陈述,相对来说较为客观。

这个说的客观是在法律上所表现的客观。

吴春梅继续陈述:“检方指控方如风和对方如风提起公诉。”

“主要是考虑到了现实情景,并且检方认为上诉方陈述的并不全面。”

“所以在这里进行补充。”

“补充——”

“在这个案件当中,根据刚才上诉人陈述的情况。

达成无罪的陈述是没有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但实际上,作为检察官,我跟着执法人员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取证和各方面的同时发现。”

“在方如风得知了自己妻子谢婷婷出轨以后,在其手机中发现了多处搜索关键词。”

“例如说:我妻子出轨了怎么办?”

“我如果把我出轨的妻子杀害了,或者是把小三和妻子全杀了会不会判死刑。”

“这种关键词,证明了方如风有想要对自己妻子谢婷婷故意杀害的想法。”

“并且通过以上两条搜索可以从侧面证实方如风,在客观上正在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

“再结合先前方如风,在谢婷婷离开之前发出的,我会杀了你的话。”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认为,方如风的行为达到了犯罪预备的条件。”

“并不符合上诉方委托律师所描述的,无客观事实证明方如风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所以检方对于本案的意见是驳回上诉方无罪申请的请求。”

“维持一审原定判决。”

针对检方所陈述的这一点情况,苏白了解。

通过搜索这个关键词来判定故意的主观性,这一点怎么说呢……

很模糊……这个判定在法律的认定上面通常会认定方如风,在主观上有想要实施犯罪的意愿。

但是如果将此归类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