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章 庭审:外籍人员怎么了?这是在国内!(第3/3页)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