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章 冤假错案怎么来的?就是这么来的!(第2/3页)

“三名证人分别陈述的证人证言是,姜伟家里面比较贫穷,平常和受害人之间的交流比较多。”

“对于受害人,有一定的好感。”

“在案件发生前,出入过受害人的家里面,对于受害人家里的情况比较了解。”

“诸如此类,为了节省庭审的时间,在这里我不进行一一的陈述。”

“以上,总体而言,从证人的陈述以及公诉人当初的相关认定和判定中。”

“认定的犯罪事实只有一个——犯罪动机!”

“在以上的陈述当中只有一个犯罪动机和犯罪动向。”

“因为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中,没有发现当时入室有强行入室的痕迹。”

“判断为熟人作案。”

“所以以此推断,姜伟是犯罪嫌疑人,并且以此当做判定条件。”

“从我上面的描述当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

“这上面的所有判定和判断都没有任何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证人证言仅仅能够表明姜伟和受害人之间认识,有关系,关系不错。”

“剩下的一些,都是一些怀疑的,具有主观性的描述。”

“主观性是什么?”

“主观性是不具有客观事实的个人想法和个人看法。”

“而且这些证人的证词证言并不能够直接的认证姜伟有犯罪行为,只能说他是具有一定的嫌疑。”

“可是有嫌疑就一定犯罪吗?”

“法律上对于嫌疑的定义是什么?”

“定义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并不能作为认证有罪的依据。”

“基于以上来讲,证人证言并不能够起到一个,判定行为有罪的客观事实证明。”

“第二,则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

“我方在对卷宗内的证据材料进行勘察和核对的时候。”

“发现了卷宗中存在着违法证据!”

“其中。”

“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和认罪签名。”

“在这两点上,已经进行了相关的鉴定,鉴定的结果是我方当事人在当时提交的有罪供述和认罪签名。”

“并不是我方当事人签字的。”

“也就是说属于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这种非法证据能作为指控的证据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证据的采纳理应排除非法证据。”

“所以非法证据,并不能作为指控证据!”

“基于以上两点情况。”

“一:没有客观事实,二:证据链中存在着非法证据。”

“我方申请撤销我方一审二审的判决,在重审阶段能够还我方当事人姜伟一个清白!”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陈述。”

苏白收起诉讼材料,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台席位上。

沈瑶作为审判长在听取了苏白的相关陈述后,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上的徐波。

“检方对于本案有着相关的调查,请检方开始陈述。”

“好的审判长。”

徐波点头。

这场庭审进行到这里,说实话……在前面申请回避环节。

徐波也没有想到会弄出来这么多事情。

但是经过了申请回避这一个环节,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诉方面了。

这个案子是他当初作为检察官进行核实的。

先抛开其他的不谈……

对于徐波而言,这个案子当时他在核实的时候。

案件排除到最后。

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姜伟……

犯罪人员不是姜伟,还能是谁?

当然,作为那么多年的公诉人了。

对于整个案件的相关细节以及苏白的陈述,他也是非常的了解。

苏白陈述的这两点,的确是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

不过,在重审阶段,徐波又找到了一些关于这个案子的相关证据。

加重了,徐波是犯罪人员的证明。

针对苏白提出来这两点,徐波开口反驳:

“对于上诉方,陈述的相关情况。”

“我方不能够进行反驳。”

“但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姜伟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着证人证言。”

“再有,上诉人没有表述出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本案当中……”

“案发时间点的情况……”

“在这场案件的案发时间点儿,姜伟在哪里?”

“根据当时姜伟的描述,他出去溜达了一圈。”

“但是并没有人能够证明他当时出去溜达是去做什么了。”

“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害人被杀,家中被抢劫。”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在当初被判定姜伟是凶手?”

“因为这个案子在当时,出现了太多的巧合,姜伟完全有作案时间,并且他不能够证明自己在作案时间内做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