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章 给钱就行(第2/2页)

双方继续谈判,有工商部人员参加进来,最终达成协议《东南国与诸国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协议》,主要规定了:

一、收取3500银元的年费,东南国在索马里摩加迪沙得到一块地盘,各国到此办理水引,交纳年费,得到令旗,在印度洋、东南亚、大明各处海域畅通无阻;

此处各国指的是荷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后来有神圣罗马帝国、瑞典、丹麦等国的东印度公司加入。

二、各国船只进港载货物,依法纳海关税;

三、守法交税的各国船只在相关海域时,东南国及大明给予国民待遇。

这点很重要,比方说船只到港,就不存在着谁优先的问题,否则各国船只被压舱或者不能进港装货卸货,有可以招致损失。

看在钱的份上,就应该给人家国民待遇。

四、东南国、大明及其贸易国都开放港口,各国在旭日城设立领事馆,负责处理外交和商务问题,实行辖地管辖,即服从当地法律。

各国可在开放港口内设立商馆,但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否则给予赔偿,商馆取消。

五、各国尊重华人在东方的势力范围,包括大明、东南亚和印度、波斯等地。

同样地,华人要尊重欧洲人在非洲的利益。

双方约定互不侵犯!

六、各国可在东南国及大明领事馆所在城市设立教堂,但宗教不得出教堂,上街拉人是不允许的,即不得自由传播。

七、东南国与各国联合打击海盗,保障海途平安。

……

另外还有一份补充协议,即《海上救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