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1章 家伙事(第2/2页)

党政干部配枪,是我党自有的传统。

建国后,曾规定除部队、公安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长以上干部,区级人民政府之主要负责干部,各机关之交通员、通讯员、首长警卫员,以及部分公营工厂、商店、学校等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也可佩带枪支。

混乱年代,枪支管理更是沦为虚妄。

69年9月统计过,被抢夺的各种枪1877216(支、挺),收回2131036(支、挺);被抢夺的各种火炮10266门,收回火炮14828门;被抢夺的各种枪弹44217万发,收回枪弹34004万发;被抢夺的各种炮弹390642发,收回炮弹294259发;被抢夺的手榴弹2719545枚,收回手榴弹2734381枚。

至于说为什么收缴多于被抢夺,是因为抢夺数中没有统计军工厂生产的新产品和群众组织自制的武器弹药。

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为整治党政干部配枪问题,公安总部在1986年专门下发通知,称当时党政干部佩带枪支的范围越来越宽,数量越来越多。

每年从干部手中收缴的枪支,都高达三四万支。

民间拥有的枪支更是无计其数,91年到95年收缴的枪支高达百万支。

直至96年《枪支管理法》的出台后,民间拥有枪支,才慢慢成为了传说。

可以说,96年之前,真正的战斗民族是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