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第2/2页)

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

这不是什么毛病,因为从律法上来说,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

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周孝恭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

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说,盗魁教唆这个前提,在此案中并不成立。

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认定为从犯,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

两人商议之后,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

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问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复陛下就可以了,何必来告诉我?”

窦周二人又说:“然则此案,实不可认定为‘失入死罪’。”

刘奉世说:“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从来没有人指示过,此案必须裁定为‘失入死罪’。”

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错判,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

周清不服,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要求再议。

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

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周清的质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

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皇城司一封报告,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赍三千余缗,赂大理寺”!

贿赂法司,妨碍司法公正,败坏大宋法度。赵顼当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开封府,详查潘开行贿一事。

案情重大,事关朝廷司法,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

到此,相州劫盗案,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