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章 租赁缝纫机(第2/2页)

承包期十二年,起步阶段三水镇不提供办公地点和资金。

一年内,承包人张芳芬必须接收、安排不低于三十个回城待业的女知识青年工作。

承包人必须按时以不低于三水县规定的工资标准,给进入“自强服务公司”工作,并且拥有集体编制的回城女知青发工资、缴纳医疗费、退休金统筹。

从第二年也就是一九八三年开始,具体日期以合同生效日为准且顺延一年整。

“自强服务公司”每年上交三水镇管理费两千元,五年后即一九八六年开始,每年上交管理费三千元直至合同期满。

这协议约等于三水县除了给一块集体的牌子,什么都不给,张芳芬要为三水镇解决最少三十个工作岗位。

以后每年还得缴纳两三千块钱管理费!

吃亏吗?不可能!

披上集体的外衣,就可以自己开出介绍信批物资。

“东方红布厂”坐落在三水镇的地皮上,哪能拒绝给三水镇下属的“自强服务公司”提供布料,价格当然是计划内的。

仅仅这一条就超过给出的管理费价值。

况且黄瀚压根儿没想过让三水县白占好处不付出,说不定哪天就会拉三水镇去银行担保弄贷款。

还会以三水镇的名义批地皮建造服装厂,私人要办这样的事,恐怕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