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章 活路

如今的英国政府的行政效率已经不如从前高了,这也正常,因为议会中的斗争比以前要更激烈了。在以前,一国议会中主要是托利党和辉格党的两伙人斗来斗去的,而且自从乔治三世国王登基之后,托利党便渐渐地在议会中占据了上风。从而保证了政府的政策能迅速地得到通过和执行。

但是最近,这种局面却一下子改变了,原本占据了明显上风的托利党发生了分裂,整个议会就变成了托利党、新托利党和辉格党的三国演义。三派的家伙们在各种各样的事情上都不停地互相扯后腿,弄得政府的一些法案,要在议会中获得通过,甚至于政府要制定出某些法案都变得比以前慢多了。

但是在恢复伦敦的秩序的问题上,三方几乎都没进行多少沟通,仅仅用了不过半个小时,就迅速的三读通过的政府提出的《治安条例》,并恢复了古老的《流浪汉法》的效力。

依照古老的《流浪汉法》,无所事事的东游西荡,不事产业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失业者或者无业者被定义为“犯罪分子”。警察可以在街上随意地将这些“犯罪分子”抓起来,塞进监狱。

当然监狱的容量并不足以装下这么多的“犯罪分子”,所以《流浪汉法》仁慈的给了这些罪人悔改的机会:他们在第一次因为“犯罪”而被捕后,将不会被太严厉的惩治。只会被打两鞭子,留下记录,然后就会被释放。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屡教不敢,那惩罚就会变得更加的严厉起来。在因为“犯罪”而被鞭打三天之后,如果这个“罪犯”再次因为同样的罪行而被捕,那他就会被判处苦役。

当然,大不列颠的法律是非常仁慈的,苦役的目的并不是让他受苦,而是希望他能在劳动中改正自己好逸恶劳的坏毛病,是为了治病救人。当然考虑到好逸恶劳的毛病一般都很难改,也很容易复发,就像某些网文作者的断更和烂尾一样。所以一般也的确需要更长的刑期来巩固疗效,就像某些网文作者也需要小黑屋或者14天隔离一样。

这些被判苦役的犯人,在事实上也就成为了所谓的“公有奴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有奴隶”的处境是非常糟糕的,要比“私有奴隶”糟糕得多。因为“私有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一般来说总是不希望自己的财产遭遇不必要的损失的,所以会尽可能的避免一下子把自己的奴隶用坏了的。

但是“公有奴隶”就不一样了,他是“公有财产”因而实际上并不是任何一个人的财产,如果他的劳动也能属于公有倒也罢了,如果他的劳动属于某个人,那就不一样了,那个人就自然会倾向于以最大的强度来使用这种工具。反正把工具用坏了,也不是他的损失。

被判苦役的犯人,往往会被出租给一些矿山之类的企业,虽然政府也规定了损失的赔偿金(这个是赔给政府的,不是给工具,或者说“公用奴隶”的家属的),但是对政府来说,这些“公有奴隶”来的容易,几乎是无本的买卖,所以他们要求的赔偿金也不太高,这样一来,这些“公有奴隶”的处境自然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制度,依旧是一种仁政。因为即使是“公有奴隶”,虽然处境远远比不上北美的那些摘棉花的,休息的时候还有西瓜吃的黑奴,但在处境上也不是最为悲惨的,因为有一种奴隶的处境,甚至比他们更为糟糕。这种处境最为悲惨的奴隶有一个正式的名字,叫做“自由工人”。

这种名为“自由工人”的奴隶,他不是任何一个主人的奴隶,也不是国家的奴隶,所以没有任何人需要爱惜他。对于任何一个租用他的企业主来说,最有利的事情,就是以最大强度来使用他。如果发现因为过度使用,导致他可能接近要损坏了,那么为了避免风险,那些工厂主自然不会再租用他了。毕竟,自由贸易嘛,大家都有选择的自由。于是那些出现了一定的结构损坏的,劳动能力下降了的名为“自由工人”的奴隶就只有自由地饿死了。相形之下,“公有奴隶”至少还有口牢房吃呢。这也是苏比为什么宁可去布莱克韦尔岛也不肯去当个“自由工人”的重要原因。

如果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依旧不肯悔改,在出狱后,再次走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生活,那么依照法律,就可以把他挂起来了。不过,大不列颠的改造的成效是很明显的,绝大部分的“犯罪分子”都不会再次犯下这样的“罪行”,因为大部分的“罪人”,在经过改造之后,都成功地蒙主召唤了。

当然原本的“流浪汉法”上面最后的处置措施还是太严厉了一点,所以,如今阿丁顿政府对此做了一些修改,将绞刑改成了流放——反正大不列颠的属地多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