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您这儿有阴阳合同么?(第2/3页)

我只要先拿到几十亿人民币规模的贷款,先把跑马圈地的事儿趁着便宜搞起来。剩下的可以慢慢来嘛。我相信,到时候叶总已经高升了,而且我们之间也不会再有任何非在商言商的交易,那不好么?”

何岚心中一凛,终于意识到了顾鲲担心的核心利益。

顾鲲是为了安全,所以始终确保单线联系。

说白了,顾鲲也知道,华夏这边人多口杂,不一定人人都能保密。也不能确定大洋国有没有人来刺探、搞破坏。

但是,任何保密工作,第一准则就是“单线联系”。

哪怕大洋国要刺探,只要华夏这边除了何岚和叶老板之外,没有第三个人知道顾鲲的真实动机和提前布局,那顾鲲就只要确保这一两个人的守口如瓶可靠就够了,卖人情的幕后交易也只针对这个范围就好了。

至于从结果而论,将来“伊萨科夫号”是不是真的卖给了澳县的民营博彩公司(不知道那些游轮博彩公司会不会有COSCO的持股,顾鲲也不清楚,也不敢问),或者别的一些非商业利益交付过程中有什么状况。

反正大洋国即使真派间谍来了,也只会得到一个“何岚/某某某立功心切”的结论。

动机层面攀咬不到顾鲲身上来。

至少顾鲲是被动的,是被华尔街金融狗刺激后、激于义愤、临时起意的。而不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苟了好几年的。

就像大洋国刑法里对于二级谋杀和一级谋杀的动机定位差别一样。

“看来我们也要多请几个保镖了,这事儿我会私下里跟老板说的。如果有那么大的预期利益,贷款几十个亿、先把项目跑起来,问题应该不大。说到底,就算出事了,我们也不过是一个合同审查不严、签订合同受骗罪罢了。要立功就要担风险嘛。”何岚叹了口气,只能接受这个事实。

说句题外话,华夏国的《刑法》里面,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员工作中被骗,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如果今天顾鲲靠画大饼拿到贷款后,将来项目前景没有达到顾鲲吹嘘的程度,那何岚理论上就要犯这个罪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事实上以顾鲲的实力当然不会让合作伙伴有麻烦的了。

这个罪一般也就判个三年以下。即使是“国家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顶格最多七年,依法治国这是不能突破的。

只要顾鲲不给何岚好处,没有黑钱,不构成其他罪,最多就是七年了。

这也是对方敢赌一把的原因,毕竟赌对了政绩也非常丰厚。

……

顾鲲在沪江,就以这样的节奏,拜了一圈早年,把几个要害关节稍微疏通了一下。

然后就拿着纸面上规划的项目、极低的首付比例,拿到了数十亿规模的基建贷款意向书(正式放款要等工程开工,分步发放)

具体的疏通细节就不多说了,基本上属于“如果对方被他骗了,还要额外被判个被骗罪”的那种。

但顾鲲绝对是不会骗的。

母校交大设计院这边,也非常给力的在丝毫设计费都还没拿到的前提下,就给他初步做了个最笼统的规划和工程量预估。

跟顾鲲已经很熟了的设计院老院长,亲自把大致需要的资金量报给了顾鲲。

顾鲲看到数字的时候,还略微惊讶了一下,因为几乎每一项项目需要的钱,都比他预估的还便宜一些。

“这个兰方到士马丹的跨海大桥、你们60多个亿人民币就能拿下了?怎么这么便宜?”

“你自己看设计方案。”对方也不跟他解释,毕竟顾鲲也念了三年海洋工程了。

顾鲲便仔细浏览了一下,然后发现自己果然设计经验还是不如多年的专业设计师。

说到底,是因为兰方岛和古晋西北郊的士马丹之间的海况太平静了,而且海床淤积得很浅,相当长一段桥面甚至可以做成海堤型的,直接围堰筑坝。那就比立桩的桥梁省钱了。

而之前顾鲲内心比照的是方舟湾跨海大桥,方舟湾得考虑每年钱塘江潮水的涨落,是不能直接筑堤拦死的,不然堤路会被涨落潮冲垮。顾鲲的方案需要用到的钱也就又便宜了几成。

真是天助我也。

同理,引水工程和其他一些海底铺设的工程,也都因此变得便宜——交大设计院手上有详细的兰方周边海底地形数据,都是前几年顾鲲亲自测了卖给他们的。

他们早就论证过,兰方周边那儿最浅、暗流最缓。兰方岛主体本来就是沙捞越河带来的泥沙冲积到珊瑚礁上堆成的。与婆罗洲主岛之间有暗沙浅滩连接也就再正常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