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6章 治人治法(第4/7页)

杨俊民得了林延潮示意,当即道:“今日所议之事,诸位都各自于下派的揭贴里知晓了。万历银钱为地方州县阴阻,此事盖因火耗而起,皇上知有火耗之事,震怒非常……”

“……钱粮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但自各省行一条鞭法来,相沿已有一段时日,地方官员非以此无以养廉,故姑且存之。以往此事都掩在盖子里,但人人都心知肚明,今日到底何去何从,我等拿到台面上说一说,最后拿出一个章程来,奏明天子。”

杨俊民说完,看向林延潮,沈一贯。

林延潮摆了摆手,示意自己不发言。

沈一贯见林延潮不下场,心底大定,但他也不会发言,毕竟以他今时今日地位,一旦出声再遭小臣辩驳,面子何在?

两位辅臣不下场,但见礼部尚书于慎行道:“吾有一言。”

杨俊民道:“大宗伯请讲!”

于慎行道:“如方才大司农所言,火耗是自一条鞭法才有,此说极为精到。嘉靖十年时一条鞭法,已在有些地方试行,万历九年由首辅张文忠公推广至两京十三省,朝廷税赋一律以白银计,如此也有了火耗。”

“朝廷用一条鞭法之意何在?乃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以漕粮而论,一石漕粮按离京远近,要另征三四斗轻赍银,也就是十之三四作朝廷的运输储存之费。”

“所谓火耗者,到底多少?实不过百之一二。但地方官员借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以至于代增一代,官重一官。如今官取十之二三,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又取十之一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一句火耗,以至于官无横征之名,民却有暗害之实!”

于慎行越说愤慨之色越是溢于言表,下面官员也是跟着窃窃私语。

兵部尚书宋应昌,刑部尚书萧大亨亦示意他有话说,杨俊民问道:“大司马,大司寇是附和还是反驳于大宗伯方才所言。”

宋应昌道:“本部附之。”

萧大亨则道:“本部不敢苟同。”

杨俊民道:“那请大司寇讲!”

却说林延潮以次辅行首辅之事后,在主持廷议时定下了规矩。

这规矩参考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其中重要有两点。

首先所有问答都在发言者与主持人之间互动,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因为辩论时,正反一旦对掐,很容易形成为杠而杠的局面,最后成为骂战,比谁的声音大或争到最后一句,无益于会议进程。

其次第一个人发言后,下面发言之人需向主持人表明其立场赞同或反对,反对者先发言。如此达到意见的平衡,避免陷入一言堂的局面。

此主张为九卿一致拥护后执行。此后廷议的决策效率大大加强,也使廷议之论更公允。而九卿廷议的决策,更深入得到文官阶层一致拥护,连天子也不敢轻易更改,离林延潮入阁之初提出的天子与台阁共议又更近了一步。

但见萧大亨则道:“事出非无因,地方既有此成例,骤然更之,必生大乱。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何也?盖因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本部虽主司刑律,却有一言论断,古往今来,有治人,无治法。得人办理,则无不允协。不得其人,其间舞弊弄法又岂止于火耗一法,虽条例画一,弊终难断。要革除弊法,唯有重选才用官,以治人为上上之道。当初次辅也曾言,先有治人再有治法。”

萧大亨说完从容坐下,不少官员连连点头,满脸兴奋。

林延潮看了萧大亨一眼,心底倒也有几分称许。

杨俊民向宋应昌道:“大司马请讲。”

于慎行,萧大亨一正一反后,现在轮到宋应昌出声:“大司农,方才大宗伯所言,所谓火耗不过百之一二,诚然如此,当年海忠介公为淳安令时,一两银子只收两分加耗,也就是两分耗。但当今地方官员却加征至多少?少则二成,多至五成,以至于一条鞭法的便民之利荡然无存。”

“方才大司寇所言,本部不以为然。治理天下,当尚和去同,执两用中,治人治法视时势而辨,岂可一成不变。法久弊生,不能不变,变之在人,人以定法。人治之难,难在乾坤独断。法治之贵,贵在大纲小纪,无法不修。畿甸遐荒,无微不烛。”

听完宋应昌之言,杨俊民抚须道:“如大司寇,大司马所言,火耗归公乃修一条鞭法之不足,推行万历新钱所用,但地方舞弊弄法又岂止于火耗一项。至于治人治法之论,不在此议,下面不必再争。”

百官此刻也听得出来,于慎行,宋应昌之言,论据充分,正是事功党务实的风格。而萧大亨说得虽好,但只在务虚上作文章,没有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