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3/3页)

*宋代负责抓捕的叫尉司,负责审判的是推司,负责判决的叫法司(也叫谳司)。权力不重合。

*按照北宋富弼的说法:“负担之夫,微乎微者也,日求升合之粟,以活妻儿,尚日那一二钱,令厥子入学,谓之学课。亦欲奖励厥子读书识字,有所进益。”可知州县小学的学费约为每日一二文钱,以宋代底层人每天一百文的收入水平看,学费极便宜

*国家还给学生提供住宿并发给伙食补贴,如北宋元丰年间,太学的外舍生每月可领850文,内舍生与上舍生每月可领1100文。州县学校也有伙食补贴,如政和年间的一条教育法令说:“诸小学八岁以上听入。……即年十五者与上等课试,年未及而愿与者听,食料各减县学之半;愿与额外入学者听,不给食。”意思是说,儿童八岁入学,由政府提供伙食费;十五岁以上或未满八岁的,伙食费减半;额外入学的,不给伙食费。政府发给的伙食可能是比较丰厚的,因为有的学生还能够“储其资以归养”,将一部分补贴节省下来,用于赡养母亲。(摘自《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虽然这条法令是宋徽宗时候的,但没说是宋徽宗时候立的,我就当宋真宗和宋仁宗时期也有了。

*政府提供廉租房,有的是受的罪人的宅邸,有的是官府自己建的。租金比市面上的房租要低很多,遇天灾人祸还可以拖欠啊免上好些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