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论自许与自责的原理(第2/2页)

同样的,我们第一次的道德批评也是针对他人的品行而发的;我们会很主动地陈述我们对他人的品行有怎样的感觉。但是,我们很快知道,别人对我们自己的品行也同样是直言不讳的。于是,我们很焦急地想知道,我们究竟是多么值得他们的非难或赞美,亦即,我们很想知道,在他们的眼里,我们是否必然就是他们所谓的那些令人愉快或惹人厌恶的家伙。由于这个缘故,我们开始检视自己的各种情感与作为,开始借由思索如果我们处在他们的位置,会怎样看待那些情感与作为,来思索他们会怎样看待那些情感与作为。我们假定我们是自己行为的旁观者,并且努力想象那行为,依照此一观点,在我们身上产生了什么样的感受。唯有透过这样的镜子,我们才能够在某一程度内审视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宜。如果从这样的观点看来,我们的行为使我们感到高兴,那我们就会觉得相当放心。我们会变得比较不在乎他人的赞美,甚至在某一程度内藐视世人的非难,因为我们心里确信,不管被怎样误解或被怎样讹传,我们是人们的赞许感的自然且适当的对象。相反,如果我们对这一点感到怀疑,那往往就会因这自我怀疑的缘故而更急切地想要获得人们的赞许,并且只要我们尚未自甘堕落到人们所谓不知羞耻的地步,则人们的非难一定会使我们感到加倍的难受,而一想到人们的非难,一定会使我们的心情沮丧、精神涣散。

当我努力审视我自己的行为时,当我努力想要宣判它的是非对错时,以及努力想要赞许或谴责它时,在所有这样的场合,我显然是把我自己仿佛分割成两个人:其中作为审判者的那个“我”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于另外那一个行为被审判的“我”。第一个“我”是某个假想的旁观者,他对于我自己的行为的感觉,是我努力想要体会的感觉;为了得到这种体会,我努力设想我自己处在他的位置,并且努力思索,当我从他那个观点来看待我自己的行为时,我会有什么样的感觉。第二个“我”是某个行为人,是我可以正当称之为“我自己”的那个人,是那个关于其行为我正努力以旁观者的角色想要做出某种审判意见的人。第一个“我”是审判者,第二个“我”是被审判者。正如原因与结果不可能在每一方面都相同,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也不可能在每一方面都相同。

和蔼可亲与值得称赞,或者说,值得敬爱与应受奖赏,是美德的主要特征;而惹人厌恶与应受惩罚,则是邪恶的主要特征。但是,所有这些特征都直接指涉他人的感觉。一个有美德的人所以被称为和蔼可亲或应受奖赏,不是因为他是自己所敬爱或感激的对象,而是因为他在他人身上引起那些感觉。意识到自己是这种赞许感的对象,是自然伴随着美德的那种内在宁静与自足的源泉,正如怀疑自己是他人非难的对象,会引来各种伴随邪恶的苦恼。有什么样的幸福,胜过我们被人敬爱,并且知道我们值得被人敬爱呢?有什么样的不幸,比我们遭人怨恨,并且知道我们值得被人怨恨更凄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