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

本篇有两则公案故事。引人注目的不是案件之奇,而是案子审判结果之奇。审判结果不仅违背法理,而且违背常理,简直匪夷所思!蒲松龄评论说:“此等明决,皆是甲榜所为,他途不能也。”用的是全称判断,含有他对于科举不公正的指责。因为一个人在文才方面是优秀的,在另一个方面未必出色。即使科举考试公正,选拔的人才合理,在司法审案中也未必称职。王渔洋在本篇的后面附了一则故事:“新城令陈端菴凝,性仁柔无断。王生与哲典居宅与人,久不给直,讼之官。陈不能决,但曰:‘诗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生为鹊可也。”也说明了“翰苑则优,簿书则诎”的道理。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科举考试公正与否,也不在于科举考试成功就可以授予官职这个制度是否正确,而是在于司法判案的专业性。因为只有司法判案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与传统的行政分离,形成独立的职业,专门的学问,这种荒唐荒谬的事情才有可能杜绝。遗憾的是,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弱项,而且具有强大的传统。

孙五粒,有僮仆独宿一室,恍惚被人摄去。至一宫殿,见阎罗在上,视之曰:“误矣,此非是。”因遣送还。既归,大惧,移宿他所;遂有僚仆郭安者,见榻空闲,因就寝焉。又一仆李禄,与僮有夙怨,久将甘心,是夜操刀入,扪之,以为僮也,竟杀之。郭父鸣于官。时陈其善为邑宰,殊不苦之。郭哀号,言:“半生止此子,今将何以聊生!”陈即以李禄为之子。郭含冤而退。此不奇于僮之见鬼,而奇于陈之折狱也。

济之西邑有杀人者,其妇讼之。令怒,立拘凶犯至,拍案骂曰:“人家好好夫妇,直令寡耶!即以汝配之,亦令汝妻寡守。”遂判合之。此等明决,皆是甲榜所为,他途不能也。而陈亦尔尔,何途无才!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白话]孙五粒有个小僮独自睡在一间屋子里,恍惚之间被人捉了去。到了一处宫殿,只见阎王爷坐在上面,看了看他,说:“错了,不是他。”于是把他送了回来。小僮回来以后,非常害怕,就搬到另一个地方去住了。于是有个叫郭安的仆人,见床空着,就在那睡下。又有一个叫李禄的仆人,一向与小僮有仇,早就想报复,这天晚上拿着刀进了这间屋子,摸了一下,以为是小僮,就把他杀了。郭安的父亲告到官府。当时陈其善是县令,很不以为意。郭父痛哭着,说:“我半辈子就只有这一个儿子,今后我该怎么活啊!”陈县令就判李禄做郭父的儿子。郭父含冤回去了。这段故事不奇在小僮见鬼,而奇在陈县令如此断案。

济南西部某县有个人杀了人,被杀者的妻子告到了官府。县令十分生气,立刻把凶犯抓了来,拍着桌子骂道:“人家好好的夫妻,你竟让人当了寡妇!那就把你配给她做丈夫,也让你的妻子守寡。”于是就这样判了。这种明了快速的判案,都是进士所为,其他出身的人办不到的。陈县令也是这样,什么途径没有有才能的呢!

  1. 【注释】

  2. 孙五粒,孙秠,后改名珀龄,字五粒。孙之獬子,孙琰龄兄,山东淄川人。明祟帧六年举人,清顺治三年进士。历工科、刑科给事中,礼科都给事中,太仆寺少卿,迁鸿胪寺卿,转通政使司左通政使。乾隆《淄川县志》五《选举志》附有小传。
  3. 摄:捉拿,拘捕。
  4. 僚仆:同一主家的仆人。
  5. 久将甘心:谓久欲报复,以求快意。
  6. 陈其善:辽东人,贡士,顺治四年任淄川县知县。九年,人朝为拾遗。见乾隆《淄川县志》四《秩官》。
  7. 殊不苦之,谓对李禄很宽容,不使受刑罚之苦。
  8. 济之西邑,指济南府西境某县。按,此一附则之前,底本及二十四卷抄本有一段文字:“王阮亭曰:新城令陈端菴凝,性仁柔无断。王生与哲典居宅于人,久不给直。讼之官,陈不能决,但曰:‘《诗》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生为鹊可也。’”
  9. 直:径直;竟然
  10. 明决:反语。讽其糊涂判案。
  11. 皆是甲榜所为:意谓都是进士出身的官员所干的事。王阮亭所举新城令陈凝,字端菴,浙江德清人,进士,顺治五年至八年任新城知县。“济之西邑”之某“令”:当也为进士出身。明清时,习称进士为甲榜,举人为乙榜。
  12. 他途:此指甲榜之外,其他出身选官者。陈其善由贡士选官,亦如此昏愦,故讽曰:“陈亦尔尔,何途无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