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6章 信用证(第2/2页)

柳博芙毕竟不是穿越者,眼界无法与罗兰相比,一时间难以参透“信用证”的妙处。

“这区别可大了,汇票只是买卖双方的契约关系,银行是契约的执行者而非监督者,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信用证则是买卖双方+银行的三方关系,银行不仅负责转账,对受益人的付款也是有条件的,必须对照单据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比如交货时间、货物的分量、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货单所述一致,只有当收货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开证行才付款,如果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情况就不会兑付货款,直到贸易双方达成谅解。”罗兰耐心地向她解释。

“由此不难发现,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银行承担起某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贸易诈骗,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相应的,开立信用证的收费也比开立承兑汇票更高,更周到的金融服务意味着更高的费用——什么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等各种费用,花样儿多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