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3/5页)

“其在法国,若一任国民之热心,则有两重之危险。第一国民既无此种习惯,则对于军事预备教育之意义,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则无兴味,无兴味则行之不力,而其事难于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习惯不深,辨别不明,政治家往往借办此种体育团体,而牢笼煽惑其所属之少年,于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对内各依所亲,而入主出奴,以分党派。或对外而为好战复仇的行动。欲免去此两重危险,则一面须教育以新其内,一面须法律以齐其外。新其内者,王道无近功。齐其外者,治标之急务。故吾谓实行军事预备教育于法国,急宜严定法律以策其实行,并宜严定制裁以罚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国好浅尝、重形式之习惯既如彼,而新制之久远扩大而难行又如此,卓莱氏欲移植于法,且不能不郑重再三。吾侪欲以之移植于中国,而不于中间得一过渡之要点,则亦唯是名词之变易,而于事实无当,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着眼点之所在也。其点维何?曰执简御繁是也。

自近世盛谈法治,而欧洲诸国之繁密典章,日日输入于中国,强以负于窳陋腐败之行政系统上。是故动则烦民,而事仍不举。而作伪之风,乃相加迄以无已。若户口调查,若义务教育,若清理田赋等,皆是也。中国素以冗员闻,其实真正欲举一事,则行政官吏之数,当较现在加数倍。此又与上文养兵三百万之说相类矣。盖中国社会中最大缺乏者,实为组织能力。故无论何种新制度,必先得一种执简御繁法,而后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按)吾之所谓组织云云者,盖兼时间空间而言。国家之事业,以百年计,而人类之事业,至多不过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专业,非有后人继之,则必不能成。况军事以财政关系,其所以能以较少之费得较大之力者,全视乎时间上之腾挪,而中国行政之于此,则缺乏之甚者,此言时也。至于幅员之广大,风气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则空间之阻塞为力,亦复不少,而所最感困难者,则尤在国家之无组织能力。

所谓简者何物乎?盖即制度中最后之一点精神是也。譬之种植也,择其一粒种,而置之风日适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则不劳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务,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为整个之移植,其劳无艺,而枯萎乃日相续,中国之新法皆截枝之类也。

义务民兵制之种何在乎?曰,即所谓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机括乃在教育,平时之军队,一教育机关也。平时之学校,亦一教育机关也。然则何以不在学校而在军队?军事上研究有若干点非在军队教育不可?军队中之体育与学校中之体育,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之射击与猎人之射击,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中之精神讲话,而移之于学校讲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种种分析之结果,而得最后之解决曰,各种教育,件件可于学校行之。唯大规模之群众运动与生活,非在军队编制之下,不能植其础。然学校固不能用军队之编制,而军队则固可以仿学校之办法。不惟办法,且并名义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备军,不曰军队,而曰新兵学校。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需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左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扞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