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征兵制说明

此次庐山训练奉命说明义务征兵制,故重将此章加印,以备与下篇附录之义务民兵制相参考。

兵在精,不在多,斯言至矣,盖谓兵力之大小,不在其数量,尤其在品质也。虽然使彼此之精度相等,则求胜之道,将何从?数等者求其质之精,质等者求其数之多,自然之势也。

既欲其精,又欲其多,而国家之军费,则又有一定之范围,不可逾,于是义务兵役之制起,是故纯粹自军事上之目的言,则征兵制者,以少数之经费,得多数之军队,而又能不失其精度是已。

所谓费少而兵多者,等是养一兵之费也,更番而训练之,能者归之野,更易时新,以二年为期,则四年而倍,十年而五倍之矣,所谓兵多而犹不失其精度者,自精神言,则用其自卫之心以卫国,其职务既极其崇高,其欢欣亦足以相死;自技术言,则服役时,教之以道,归休时,习之以时,自能于一定时限内,不遗忘而足为战争之用。是故佣兵者,以十年练一人而不足,征兵者,以一费得数兵而有余也,虽然,不可以易言焉,武力之大小,视乎国家之政治机能,盖征诸义务征兵制而益信。征兵法者,关于义务兵役之条例也,其条理之繁密,关系之复杂,事务之烦重,盖非有至勇决之方针,不足以启其端,非有至完密之组织,不足以竟其绪也,在昔德法,在今英伦,皆当国难至深之时,而勉焉而为此。人心之好惰也,民非强迫不肯服兵役,国亦非强迫,不能行征兵也。昔法人首倡征兵,乃一变而为就地制,再变而为代人制,名虽存,实则亡矣,是倡之者,固贵乎勇决,而行之者,尤贵有周密完全之计划也。(就地制者一区内限定出若干人之谓,代人制者以金钱雇人自代也)

五十年来各国之敌忾心以互为因缘,日结而日深,而各国之征兵制,亦互相则效,日趋而日近,今姑就其繁重复杂之制度,条举其通则,而列其纲,则有三,一曰法律上之规定;二曰行政上之组织;三曰实行上之事务是也。

征兵制之关于法律者,一为兵役之种类,一为服役之期限也,各国通则如左。

凡国之男子自十七岁,迄四十七岁,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四十七岁至大限也)。

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后备兵役,补充兵役,国民军役,常备役七年,内以三年为现役,四年为豫[1]备役。

现役者自满二十岁者服之,平时征集于军队中,使受正式之教育,其期以三年为准,近世欲军事教育之普及,则步兵有改为二年者,现役既毕,退归豫备役,返诸乡,使安其生业,每间一年,于农隙后征集之,使习焉以备战时之召集也,将军哥尔紫[2]曰,组织一国之兵力,以青年男子为限,盖其气力,能置生死于不顾,而好临大事,其体力,能耐劳苦,而服惨酷辛勤之职务,德国军制之常备军,以三十岁为限,盖兵力之中坚,而负战斗之主要任务者也。

后备役十年,以满豫备役者充之,战时多用之于后方,日俄之役,第一线之力二十五万,而战斗员之总计,乃及百万。将军哥尔紫复曰,老兵亦有老兵之用,盖铁路,占领地,兵站线之守护,粮秣兵器之护送,土匪之镇压,在在有需于兵力,其任务虽不若第一线之重要,而一战争之成功,亦必相需焉而始有济者也。

补充役十二年,国家不能举所有壮丁,一一使之服兵役也,则编其余者,于补充役,于农隙则征集之,施以短期之教育,视其年龄之大小,战时或编入守备队,用之于后方,或编入补充队,以为第一线伤亡病失之豫备。

国民兵役,分为第一国民军,第二国民军。第一国民军,凡满后备役及补充役者充之,曾受军事教育者也,余者为第二国民军,未受军事教育者也。国家当危急存亡之际,兵力不敷,则召集之。

凡处重罪之刑者不得服兵役,是曰禁役,凡废疾不具者,得不服役,是曰免役,体格未强壮,或以疾病,或以家事,得请缓期以年为限者,是曰延期,在专门学校及外国者,得缓期至二十八岁为止者是曰犹豫。

准乎此,而品质数量之间,得以时间财政,为其中间调济焉。欲其质之精也,则增其常备役之人数,而短其服役之时期,欲其数之多也,则长其豫备役之时期,而多其服役之人数,财少则求其周转于时,时急则量其消费之财,操纵伸缩,可以自如,而国家之武力,乃得随时与政略为表里焉。

关于征兵上之行政组织,则区域之分配,官署之统系是也,各国通则如左。

分全国为若干区,是曰军区,凡一军之征兵事务属焉,每军又分为若干旅区,每旅之征兵事务属焉,每旅区又分为若干征募区,征募区之大者,再分为数检查区,是各种区域必与行政区域相一致,除占领地及异民族外,以本区之民,为本军之兵为原则,军民之关系密切,一也,易于召集,二也,各兵之间,各有其邻里亲戚之关系,则团结力益固,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