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第2/3页)

在罗马人中,同宗的族人通过共同的族姓和家族的仪式结合起来,像是西庇阿或马塞卢斯有不同的名字或绰号,可以辨别出来他们出自高乃利乌斯或克劳狄家族的旁支。如果有相同的族姓及名字,就再加入范围更为广大的宗族名。在相同的名字之下,法律保持警觉,以维护宗教和财产永久的世系。《沃科尼安法》[95]也采取同样原则,废除女性的继承权利。只要处女被收养成为妻子,不论这种婚姻是许配还是贩卖,都会丧失女儿的身份。自立不依靠他人的妇女获得平等的继承权,用来维持个人的自尊和奢华生活,可能将父亲的财富转移到外国的家族。就在加图所坚持的规范受到尊敬时,他们期望将公正和德行的平凡生活,永久保持在每个家庭之中。到后来还是女性的甜言蜜语在不知不觉中获得胜利,所有对个人有益的约束和限制,随着伟大的共和国陷入人欲横流之中而丧失殆尽。

法务官的公平公正缓和了十人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他们发布告示,恢复解放奴身份或遗腹的子女的自然的权利。如果父方亲属失败,他们就采用母方亲属的血统来为同族的族人命名,来自父系的称谓和性质就会逐渐被人遗忘。德尔图良和奥菲提安的判决基于元老院的人道精神,建立母亲和儿子的互惠继承关系。查士丁尼看似要恢复《十二铜表法》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他的《御法新编》运用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继承顺序。男性的家系和女性的亲属混在一起,将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和旁系血亲都严格界定。每个亲等按照血统和感情的接近程度,继承一位罗马市民所遗留的所有权。

继承的顺序为自然所规定,或至少由立法者普遍和恒久的理由所规定,不过这种顺序通常会为武断和带有偏袒性质的遗嘱所破坏,使立遗嘱者在进入坟墓以后还能施展他的权力。[96]在架构简单的社会中,诸如此类在最后运用或滥用财产权的情况,很难得到允许和纵容。梭伦在雅典制定相关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认可一个家庭的父亲能够留下私人的遗嘱。在十人委员会时代之前[97],罗马市民要当着30个区部举行的会议前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动机。像这样的立法机构可以用临时通过的法案,暂时停止常用的继承法。后来的做法是获得十人委员会的同意,每个私人立法者当着5个市民宣布他的口头或书面遗嘱,这几个人代表着罗马人民的五个阶层。第六个证人证实他们一致同意,第七个负责称铜币的重量,这是一个虚拟购买者所支付的金额,产业在形式的买卖和立即的转让下解除原有的所有权。

这种特别的仪式使希腊人觉得怪异,一直实施到塞维鲁临朝那个时代。法务官已经批准更为简单的遗嘱仪式,只需要7个证人捺印或签字即可,这种合法的形式没有例外,所有人员经过召集,专门来执行这个重要的程序。一位家庭中的君主掌握着子女的生命和财产,能够按照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和他的喜爱,分配每人应得的一份遗产。他同样可以表示非常武断的愤怒,惩罚一个可耻或是得不到欢心的儿子,剥夺他的继承权利,为了表示羞辱,甚至把继承权给陌生人。按照过往的经验,这种不近人情的父母被制止,他们立遗嘱的权力有必要受到限制。根据查士丁尼的法律,儿子甚至女儿不得因保持沉默而丧失继承权:他们被迫要指认罪犯,以及指明犯罪的事实。

剥夺继承权违反了自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皇帝出于公正,要求列举可以正当违反的理由。[98]除非合法的部分即财产的四分之一留给子女,否则子女就有资格采取行动或是提出控诉说遗嘱无效,从而认定他们的父亲因生病或年老而使理性受到损害,用尊敬的态度提出上诉,将父亲严厉的决定交给明智而审慎的官员做出最后的裁示。遗产是以继承的形式还是接受赠予的形式为他人所拥有,在罗马法里有很大的差别,继承人完整接受遗产,或是接受立遗嘱人资产的十二分之一,以代表继承死者的社会和宗教地位,维护他的权益,履行他的义务,根据他最后的遗嘱,用遗物的名义给予“继承者”友情或慷慨的赠予。但是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有时会出于不慎或挥霍而耗尽遗产,只留下风险和负担给他的继承人,因而继承人获得授权保留“法尔西迪安[99]部分”,那就是在付出遗物之前,先扣除四分之一自己应得的利益。他有足够时间去衡量债务与产业是否相称,以决定是接受遗嘱还是加以拒绝。要是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列成一张清单,债权人提出的要求不得超过清单上资产的价值。市民的最后遗嘱可以在生前改变也能在死后撤销,他所列名的人选可能先他亡故,或者拒绝接受继承权,或者被合法取消资格。在考虑这些情况之后,他可以用第二位和第三位继承人来取代,据以更换在遗嘱上的继承顺序。疯子或是幼儿没有能力遗赠财产,可以运用类似的取代方式比照办理。[100]立遗嘱者的权利在遗嘱被接受以后终止,每一个年龄成熟有自主能力的罗马人,都从继承获得绝对的支配权,民法的简化并没有受到长久而复杂的限定继承问题的困扰,不曾影响到未出生一代的自由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