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罗马当局的宗教迫害政策

尽管献身宗教的精神不断提升,引人动容的教诲继续煽动,狂热的情绪却在不知不觉中,逐渐被对人性的希望、对生命的留恋、对痛苦的害怕和对死亡的恐惧这些情感所取替。审慎的教会负责人慢慢体会到,有必要对徒众那种不顾一切后果的狂热情绪加以限制,不再轻信在生死关头全然丧失理性的坚毅精神。随着信徒们的生活条件日益改善,不再那样艰苦和严峻,他们也就不再热衷于追求殉教者的光荣。基督徒士兵不愿做出一番英雄事业以求得扬名于世,在应尽责抵抗的敌人面前往往狼狈逃窜。不过,他们倒是有三种可以逃避迫害的烈火的方法,产生罪孽的严重程度也各自不同。第一种公认完全无罪,第二种的性质可疑或至少属于有罪范围,第三种则被视为对基督教信仰有直接背叛的罪行。

其一,罗马地方当局遇到有人告发某人信基督教时,总会把有关情况通知被告,给他一些时间以先料理好自己的家务,准备为被控告的条款做出答复。[445]这些情况显然会使后世宗教法庭的审判官感到无比惊奇。若被告对坚持到底的精神没有把握,完全可以趁着这段空当找机会逃跑,保全自己的性命和荣誉,躲到无人知晓的偏僻地方或远赴外省,在那里耐心避风头,以便再获得平静和安全。如此合乎人情的办法,除一丝不苟、顽固坚持古代教规而沦为异端的孟他努派[446]拒不采用外,神圣的高级教士很快都用建议和行动给予肯定,且不会受到人们的非议。[447]

其二,行省总督对钱财的贪婪远胜于宗教的热忱,往往对出卖证书(一般称为“免罪证”)的做法采取放任的态度。这份文件可证明持有者奉公守法,且曾向罗马神明奉献牺牲。那些富裕而胆小的基督徒凭着假证书,就可让恶毒的告发者无法开口,同时就某种程度而言,很安全地维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这种渎神的行为,事后采取有限的赎罪悔改就能够抵消过错。

其三,在每一次迫害活动中,总有不少怕事的基督徒公开否认或实际放弃原来的信仰。他们用法定的焚香祭神或奉献牺牲的做法,证明改邪归正的诚意。有些叛教者一受到政府当局的虚声恫吓就屈服,另外有些较有耐力的人常在长时间反复受刑之后才停止反抗。有些人惊恐的面容流露出内心的痛苦,还有些人却若无其事地显现出愉快神情走向罗马神祇的祭坛。但他们只要度过眼前的危险,就会停止装模作样的姿态。一旦严酷的迫害有所缓和,教堂的门前就挤满悔过的人群。他们对屈服于偶像崇拜表示十分痛心,同样用信仰的热情请求允许重新加入基督教会,但不见得人人都蒙受接纳。[448]

最高当局对基督徒判决和惩罚的一般原则,尽管早已有明文规定,但在一个疆域辽阔的帝国,地方政府有相当独立的权限来实施统治。这一教派的命运主要仍取决于自己的宗教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和下属各级官吏所抱持的观点。异教徒会因一时的宗教狂热刺激,产生源于迷信的疯狂情绪,当局在经过慎重思考以后,常会压下或减轻这种情绪以免引起冲突。行省总督在各式各样动机的驱使下,可以严格执行法律,也可以放宽尺度。在这些动机之中,最强有力的一项,莫过于当局不仅要注意已公布的诏书,还要揣摩皇帝秘而不宣的意念。他的一个眼神就足以点燃或熄灭那一次迫害的烈火。每当帝国各地偶尔采取一些严厉措施,早期基督徒就会鸣冤叫屈,夸大自己遭受的苦难。所谓“十大迫害”这个人人皆知的数字,是公元5世纪时的教会作家所议定。他们对于教会从尼禄到戴克里先时代,这250年间所经历的兴衰祸福,应该有更为清晰和肯定的看法。由于埃及发生十大瘟疫和《圣经启示录》提到的七头十角兽[449]等先例,启发他们运用“十”这个数字。但是当他们把对预言的信仰应用于历史事实时,却非常小心地只选择了对基督教事业最为仇视的朝代[450]。然而那几次短暂的迫害活动,不过是起到恢复信徒的宗教热忱以及强化他们对教规的信念的作用而已。每一次异常严厉的迫害以后,总会有很长的和平与安宁时期作为补偿。一些君王的漠然视之和另一些君王的宽容态度,使得基督徒的信仰完全能够得到公众的容忍,虽然也许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