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六、徐树铮西北筹边(第3/7页)

在段系中,靳云鹏和徐树铮是不合的,因此靳内阁当然不愿意见到徐树铮在蒙事上立功。陈毅以为外蒙撤治交涉,始终是自己一手经营,当然不愿徐树铮干涉,所以陈当于收到靳阁20日来电后,立即复电询问国务院:“前送条件,徐使曾否得阅?”

徐树铮当然知道这个秘约,所以他于11月1日电告北京,对于六十三条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时要求待他召集一个会议研究后再作决定。靳云鹏对徐电大为反感,提交国务院会议时,靳认为此案已经阁议通过,就唯有决定去做,不可出尔反尔,自损威信。并且对徐要召集筹边副使等开一个会议,认为筹边会议只可在边防范围内讨论问题,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经政府交给陈都护专办,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至于后果如何,等办理后再说,纵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没有损失。靳且指示照他的这番意见电告陈毅。

原来,陈毅的秘书黄成垿携带六十三条密件到京时,徐树铮尚在北京,黄到后六七天,陈毅有电给徐树铮说:“黄成垿有秘密要务赴京,到时祈面晤”。可是黄成垿由库伦动身时,陈毅又曾嘱咐黄避免见徐,不要让徐知道此事,所以黄在北京尽量避免见徐。有一天黄在国务院碰到徐,黄不知陈毅有电给徐,所以见到徐时支吾其辞,只是说这趟是因私事请假赴奉天,陈都护嘱就近到北京来催队伍。

徐树铮于10月23日由北京启程赴库伦,动身前一天,往谒徐世昌,大徐问及小徐有关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称没有见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国务院秘书厅去调卷,卷调来后,原来是陈毅送来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签注。徐因系奉总统命令,所以携带该件北行,10月29日抵达库伦。陈毅并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树铮手中,所以对徐尚支吾其词。而徐则于11月1日电告北京反对这份条件,认为有七不可。

这件案中,陈毅不希望徐树铮介入,是认为已成的功劳不愿徐分享。国务总理靳云鹏则因与小徐有夙怨,自不愿见小徐立功,所以搞得非常复杂。

陈毅可能不懂利用王公和喇嘛之间的矛盾,达成政治上收回外蒙主权的目的,他只是很呆板地和车林商讨办法,所以《外蒙善后条例》简直就是陈毅帮忙蒙古王公向中国“争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当时外交部对这个六十三条的批评是:“如就条件全文加以研究,则名义上政府虽收回统治之权,仍属有限制。外蒙虽有取消自治之呈请,而按之条件,自治之精神与基础仍属照旧存在。……至于对俄国各条……则俄国在外蒙一切利益,并未因之受有损失。”

徐树铮也向政府就此条例作如下的建议:

“陈使所拟外蒙撤消自治善后条例,中有不妥之处,拟俟恩副使不日到库会同熟商,昨经陈明在案。兹先将管见所及,及连日采访蒙人言论,陈请鉴核。

查原件共六十三条,其紪纇之大而显著者,约有数端……蒙在元金之际,雄武甲欧亚,而一蹶不振,极于今日,病在宗教限严,人口不昌,又土地属人私有,不能以政规法令,使民服习,逐渐昌盛其事业。利弃于地,日即穷困,所谓窖金而食脱粟,政府亦无如之何也,治蒙之要,既欲导之富庶,被以文化,即不得不渐有兴革;纵不宜强拂旧习,要必预留相机因应地步。此项条例乃举其历来锢疾,更从而护以重障,是不撤自治,尚可于中国领土名义之下,因势利导,权宜措施。既撤之后,反无术可进以文明,是曰坚固蔽之障,不可一也。所贵乎撤消自治者,非贵乎其名也,贵乎政府获设治之实耳。今则政权统于中央,不过首条中笼统语,而余数十条皆增重蒙古王公把持之力。或虑深言之蒙人不应,故姑从其情以诱之,然后施以强力,以期得志。抑知国家行大政,胡可诈骗从事?伊古以来,又岂有诈骗而能久者?是曰乖轻重之宜,不可二也。撤消自治之后,关税如何改定?财政如何整理?农商矿业如何振兴?一未计及,但言王公扎萨克喇嘛岁俸念经等费,率由政府支给。树铮诚愚,不知从何处支给?若曰取之于蒙,则蒙民既须供应中央,而喇嘛王公之权存在,自必照旧供应,以蒙民之困苦,宁忍更令增此输纳乎?若曰取之帑储,则今日帑储之穷,自顾且不暇,何暇顾蒙?恐今日制定条例,明日即失去政府威信,蒙情乃他向矣。且帑储即有余力,亦无辇金而瞒漏巵之理。是曰戾财政之情,不??三也。……夫诱掖蒙人撤消自治,美名也;展开地方,浚发民智,美事也;得名而有益于事,美之美者也。若徒鹜虚名,而不审其于事有碍,非谋国之至者也。树铮料理军事而来,本不愿妄有渎议,惟边防所寄,亦不应懈职责,专志一意,惟以国家疆域蒙民利乐为念。谨用略陈所怀,上烦聪听,如有百分之一稍可采纳,拟请饬下陈都护使及各副使另拟简括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