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袁家的新约法(第3/4页)

这时的袁世凯,简直是为所欲为,得心应手,于是着手修改《约法》,实现总统制,延长总统任期,并制订《治安警察法》,以箝制人民言论之自由。袁所冀望的中央集权,元首独裁,在这时可说是完全告成了。

这一时期,袁特别强调总统制的有利于国家;逢人便诉苦,苦于总理制和议会权力太大。袁口头上常这么说:“现制总统、总长、都督为三级制,共有三总,实在太滞隔了。”中华民国驻比公使汪荣宝向袁辞行时,曾沉重地向袁进言,要求袁勿行总统制,而行内阁制,他的话说得很委婉,他说:“总统制最大的缺点是事事要总统首当其冲,今日办事十九难如人意,倘总统当国,则一切怨尤都集于总统一身,九十九样事办好了,有一样不好,亦会被人咒骂,不如仍行总理制有个回旋余地。”袁微笑着说:“不然,过去一年的情形恰恰和你说的相反,我们不是一直行的内阁制吗?可是只听到讨袁之声,并听不到讨唐(绍仪)讨陆(徵祥)讨段(祺瑞)讨熊(希龄)。”袁的这番话可说是强辞夺理,讨袁不是因为总统制或内阁制问题,是因为他主使暗杀宋教仁。以此作为借口,实在是非常不通的。

走上独裁之路也要做点手脚,因此在3年1月26日颁布了约法会议的组织条例,3月18日组成约法会议,以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袁亲临主持开幕,并致颂词。约法会议是政治会议的化身,其性质仍是咨询机关,总统得派员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参加表决。约法会议的决议,经总统同意,得公布成为正式法律。

民国3年3月20日,袁向约法会议提出增修约法案,他在这个提案中,把“建设民国”分为两个时期,前一期为增修约法时期,后一期为制定宪法时期。袁的私心是既要撕毁《临时约法》,又不愿产生一部宪法,而想由自己创造的新约法作为代替。袁所提出的七个增修大纲,有:(一)总统得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条约,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二)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任用国务员及驻外使节,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三)实行总统制;(四)宪法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五)关于公民权之褫夺与恢复,总统得自由行之;(六)总统有紧急命令之权;(七)总统有紧急处分财产之权。

约法会议将此案列入议事日程,先付审查,由议长指任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15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接着,袁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15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于民国3年4月29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公布。这个新约法内容共有10章28条,把《临时约法》中总统权力扩大,如:“大总统为民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得颁给爵位、勋章。”这些规定不仅取消了国务院和内阁总理,同时把代替内阁的国务卿成为附属品。

新约法还规定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除立法院外,另设“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立法院组织法和议员选举法均由约法会议制定。立法院未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关于宪法问题,参政院成立后,推举参政10人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宪法起草工作,经参政院审定,由总统提交国民会议议决后公布。参政院和国民会议组织法均由约法会议制定,参政院参政由总统直接任命,国民会议由总统召集及解散之。

在讨论新约法过程中,满场都是唯唯诺诺,只有一个议员提出反对,他是张其锽。张是广西桂林人,字子武,进士出身,清末曾在湖南任南武军统领,和谭延靦私交甚笃。他反对总统有颁给爵位之权,因为这样的总统太像皇帝了。他的意见才一提出,就受到全场的嘘声,他乃拂袖而去,不提辞职和请假,就跑回南方。这一来,吓得他的保举人李经羲上呈自请处分,袁在呈文上批了“追赶回京,交部议处”八个字。

新约法颁布后,国务院正式撤销,代替国务总理的是国务卿,国务卿只是总统属下的一个办事人员,这和内阁总理的地位大为悬殊了。国务卿一词是从美国官制中搬来的,并且是日本人翻译的官职,本来就似通非通,可是,袁对这个“卿”字很感兴趣,因为卿和皇帝接近,正好移花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