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 三司编敕(第2/2页)

宋朝并没有成文法典,用的是《唐律》,修改用诏、敕、令、例等等方式。所以官员在处理政务的时候,成例特别重要。宋承唐制,这样做勉强还可以,现在徐平对经济进行了极大的变革,《唐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现实了。重修法典是极大的政治动作,而且代表了朝廷的政治态度,徐平现在的地位是不可能做到的。折衷的办法,还是用编敕的形式来确立新法。至于彻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只能一步一步慢慢来。

宋朝初年并没有专门的编敕机构,最早都是由大理寺负责,后来往往临时差官。到了天圣七年,才开始设“详定编敕所”,命宰相吕夷简和枢密副使夏竦提举管勾。那之后,编敕所便就成了专门整理敕令的机构,相当于大宋的立法机关。至于各个衙门和地方州县编敕,除特殊情况都是由本衙门的官员进行,朝廷再专门差官看详删定。

三司的诏敕,自然是由徐平带本衙门的官员整理,不过他这次特意提出来,显然是超出了平常编敕的范围。简单地说,新的各种经济措施需要用成文法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再满足于一诏一敕的解释,而是要形成系统的法令。这样做,就超出了三司的职权,所以徐平才会专门上奏,最好是有如同编敕所一样的专门立法衙门进行。

赵祯自然是知道徐平的意思,也认同有必要这样做。不过自天圣七年颁行天下《天圣令》,到现在刚好九年,稍微嫌早了一些。编敕有期,一般十年,太密了容易让官民产生混乱。赵祯的意思是,如果不是那么急切,三司可以再等上一两年,跟全国性的编敕合并到一起。那时有提举官,有删定官,有看详官,做起来方便而且从容。

徐平却知道等不得了,变法变法,法不变还怎么改革?本来正常的程序,是应该先变法令,再推行改革措施,王安石变法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便就是如此。徐平因为所进行的改革措施基本与原先的法令没有大的冲突,是用一事一令的方式推行下去,正经说起来算是偷跑。到了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弊端开始显现出来,这样下去不行了。比如上次的从京师银行骗贷事件,如果没有后来的各种违法事件,单单骗贷很难处罚,便就是法律已经不能跟现实相适就了。至于公司之间的各种经济矛盾,更加让现有的法律体系捉襟见肘。很多经济矛盾,地方官都不知道该依据什么法条判案。

这种现实大家也都看在眼里,徐平提了出来,不由议论纷纷。

针对经济事务进行编敕是势在必行,不过法令改到什么程度,要遵循什么原则,很难形成一致意见。除三司之外的官员,多是倾向于对法令不要大动,特别是《天圣令》编成不易,已经颁行天下,最好是能纳入到那里面去。而三司官员受徐平影响,也更多地接触具体钱粮事务,知道原有的法律框架很难适应,多倾向于抛弃原有体系。把原先所有关于经济的法条单独摘出来,重新编修删并,形成一部专门的经济法规。这样做,就对原有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冲击,经济法规独立,那其他的法规要不要独立?《唐律》还要不要用?

一时争执不下,最后赵祯道:“此事非小,急切间难下决断,当从长计议。”

李迪道:“陛下所言即是。依臣之见,不如仿天圣年间旧例,设详定三司敕令所,差宰执大臣管勾提举,先提出建议。到底该如何定夺,候详定所上章之后再论。”

赵祯点头同意:“便如此,先设详定三司敕令所,可由陈执中和韩亿提举,三司徐平以下官员看详,共同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