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明律》中的奴隶

“驱口”这一名词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形却并不因为朝代之改变而有所不同。

为了维持阶级的尊严,庶民是不许蓄养奴隶的,《明律·四·户律一》:

庶民之家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奴婢从良。

良贱绝对不许通婚,《明律·六·户律一》: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奸淫的处刑也不问行为,只问所属阶级,《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殴骂杀伤也是一样,《明律·二十·刑律六》:

凡奴婢殴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殴旧家长,家长殴旧奴婢者以凡人论。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体地说来,私人畜养的奴隶愈多,国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税力役的供给就会感觉到困难。以此政府虽然为代表官僚贵族地主的少数集团利益而存在,但是,这少数集团的过分发展将要动摇政府生存的基础时,政府也会和这少数集团争夺人口,发生内部的斗争。著例如洪武五年(公元1372)五月下诏解放过去因战争流亡,因而为人奴隶的大量奴隶。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云南鹤庆军民府因为所辖诸州土官,家僮庄户,动计千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要求依照品级,量免数丁,其余悉数编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议决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递减二丁,其余尽数解放,归入民籍。但是,在实际上,这些法令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因为庶民不许畜养奴隶,而畜养奴隶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这少数官僚贵族地主集团,法令只是为庶民而设,刑不上大夫,这法令当然是落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