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第2/2页)

一般官僚的贪污情形,以元朝末年作例。当时上下交征,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补得职近曰好窠。遇事要钱,成为风气,种下了亡国的祸根。

武人的贪污在历史上也不能例外,有个著名的故事说,五代时有一个军阀被召入朝,百姓喜欢极了,说是从今拔去眼中钉了,不料这人在朝廷打点花了大钱,又回旧任,下马后即刻征收“拔钉钱”。又有一军阀也被召入朝,年老的百姓都摸摸胡子,会心微笑,这人回任后,也向百姓要“摸胡子钱”。

上下几千年,细读历史,政简刑清,官吏廉洁,生民乐业的时代简直是黄钟大吕之音,少得可怜。史家遇见这样稀觏的时代,往往一唱三叹,低徊景仰而不能自已。

历朝的政治家用尽了心力,想法子肃清贪污,树立廉洁的吏治,不外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厚禄,他们以为官吏之所以不顾廉耻,倒行逆施,主要原因是禄不足以养廉,如国家所给俸禄足够生活,则一般中人之资,受过教育的应该知道自爱。如再违法受赃,便是自暴自弃,可以重法绳之。第二种是严刑,国家制定法令,犯法的立置刑章,和全国共弃之。前者例如宋,后者例如明初。

宋代官俸最厚,京朝官有月俸,有春冬服(绫、绢、绵),有禄粟,有职钱,有元随傔人衣粮、傔人餐钱。此外又有茶酒厨料之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饲马刍粟之给,米面羊口之给。外官则别有公用钱,有职田。小官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给赐优裕,入仕的人都可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顾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国家做事。一面严刑重法,凡犯赃的官吏都杀无赦,太祖时代执法最严,中外官犯赃的一定弃市。太宗时代也还能维持这法令,真宗时从轻改为杖流海岛。仁宗以后,姑息成风,吏治也日渐腐败,和初期的循良治行不可同日而语了。明代和宋代恰好相反,明太祖有惩于元代的覆败,用重刑治乱国,凡贪官污吏,重则处死,轻也充军或罚做苦工,甚至立剥皮之刑,一时中外官吏无不重足屏息,奉公畏法。仁宣两代继以宽仁之治,一张一弛,倒也建设了几十年的清明政治。正统以后,情形便大不相同了,原因是明代官俸本来不厚,洪武年代还可全支,后来便采用折色的办法,以俸米折钞,又以布折俸米,朝官每月实得米不过一二石,外官厚者不过三石,薄的一石二石,其余都折钞布,钞价贬值到千分之二三,折算实收,一个正七品的知县不过得钱一二百文。仰无以事父母,俯无以蓄妻子,除了贪污,更无别的法子可想。这情形政府当局未尝不了解,却始终因循敷衍,不从根本解决,上下相蒙,贪污成为正常风气,时事也就不可问了。

由于上述两个例子,宋代厚禄,明初严刑,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都不能维持久远(但是比较地说,宋代一般的吏治情形要比明代好一点)。原因是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对贪污的根本原因不能发生作用。治本的唯一办法,应该从整个历史和社会组织去理解。

一直到今天为止,我们的政治,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文化都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在农村里聚族而居,父子兄弟共同劳作,在社会上工商也世承其业,治国平天下的道理也从修身齐家出发。孝友睦姻是公认的美德,几代同居的大家族更可以夸耀乡党。做官三辈爷,不但诰封父母,荫及妻子,连亲戚乡党也鸡犬同升。平居父诏其子、兄诏其弟以做官发财,亲朋也以此相勉,社会也以此相钦羡,“个人”在这环境下不复存在,一旦青云得路,父族妻族儿女姻戚和故旧乡里都一拥而来,禄薄固不能支给,即禄厚又何尝能够全部应付,更何况上官要承迎,要人要敷衍,送往迎来,在在需钱!如不贪污非饿死冻死不可!固然过去也有清官,清到儿女啼饥号寒,死后连棺材也买不起的。也有做官一辈子,告休后连住屋也没有一间的。可是这类人并不多,一部正史的循吏传也不过寥寥十数人而已。而且打开天窗说亮话,这些人之所以做清官,只是用礼法勉强约束自己,有一个故事说某一清官对人说,钱多自然我也喜欢,只是名节可畏,正是一个好例。

根据这个理解,贪污的根绝,治本的办法应该是把“人”从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个人生活的独立,每一个人都为工作而生存,人与人之间无倚赖心。从家族本位的社会组织改变为个人本位的社会组织,从依赖家长生活消费性的社会组织,改变为人人工作自食其力的生产性的社会组织,自然上层的政治思想文化也都随而改变。“人”能够独立存在以后,工作的收入足够生活,法律的制裁使他不愿犯禁,厚禄严刑,交互为用,社会上有公开的舆论指导监督,政府中有有力的监察机关举劾纠弹,“衣食足而后知荣辱”,贪污的肃清当然可操左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