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慎重,就是对生命尊重(第3/3页)

第二个目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强调的那样,“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弥足珍贵的。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也并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减损。而且整个社会,上至执法者,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责任和义务挽救这些失足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做人。其实法律真正的本意也正在于此。当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很简单的,而改造人的生命却要困难得多,但是后者绝对比前者更有价值,也更有意义。李世民的“纵囚”举动,实际上就是凸显了上述理念,只不过他采取的是一种最典型、最特殊、最不可复制的方式而已。

由此可见,“纵囚”事件绝不是李世民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更不是单纯为了沽名钓誉,而是在“宽仁慎刑”的立法思想的基础上,把“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贞观法治精神发挥到极致之后必然会有的一种结果。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按照贞观一朝的立法思想和法治精神,假如当时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允许的话,贞观君臣就完全有可能将这种“宽仁慎刑”的法治进行到底,最终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废除死刑”的结果。

其实,我们这个假设并不是没有历史根据。

——天宝初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曾秉承贞观的法治精神,一度废除了绞刑和斩刑。他在天宝六载(公元747年)发布的一道诏书中强调,这是为了“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册府元龟?刑法部》)。这项刑法改革后来虽因“安史之乱”而中辍,没能延续下去,但足以表明贞观的法治精神对后世的影响之深。

几乎与唐玄宗大幅度削减死刑同步,日本平安王朝的圣武天皇也于神龟二年(公元724年)停止了死刑的适用,将所有死罪降为流罪,从而开创了日本刑法史上347年无死刑的奇迹。而日本此举,无疑受到了唐朝的影响。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经说过:“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

时至今日,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理性程度的标志。

自从19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的进步和人权运动的发展,限制并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一种时代潮流。据有关学者统计,截至2001年,在全世界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和事实上停止死刑适用的国家已经达到123个,占总数的64%;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71个,占36%。在欧洲,“废除死刑”甚至成为加入欧盟的条件之一。此外,在美国,联邦法律虽仍保留死刑,但已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

在这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虽然短期内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在“少杀、慎杀、防止错杀”这一司法原则上无疑具有普遍共识。而我国同样是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作为刑法的改革方向,并且已经有很多法学家提议,希望我国最迟能在2050年,也就是建国100周年后实现死刑的全面废除。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千三百多年,尽管社会环境和时代条件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根本性变化,但是直到今天,“宽仁慎刑”的贞观法治精神仍然值得我们继承和借鉴。而这种精神的核心,一言以蔽之,就是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