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第2/8页)

又《梁书·陆云公传》:

云公五岁诵《论语》、《毛诗》,九岁读《汉书》,略能记忆。从祖倕、沛国刘显质问十事,云公对无所失。显叹异之。

又《陈书·虞荔传》:

荔幼聪敏,有志操,年九岁,随从伯阐候太常陆倕,倕问“五经”凡有十事,荔随问辄应,无有遗失,倕甚异之。

又《陈书·韦载传》:

载少聪惠,笃志好学。年十二,随叔父棱见沛国刘显。显问《汉书》十事。载随问应答,曾无疑滞。

这种社会风气,显然是受了考试入仕制度的影响;同时又见经史策试,似以十事为常例。由此推之,南朝孝廉所试,似乎也当为十条。秀才对策重文采,五问已足;孝廉试经靠记诵,故十条方可。沈约“孝廉答一策能过”之语,“一”或为“十”之讹字。“一策”即能通过,似于情理不合。

但南朝孝廉试经,虽必以记诵为根底,但似亦不全赖记诵。据《隋书·经籍志》“总集”部所载:

《策集》一卷,殷仲堪撰。

《策集》六卷。

梁有《孝秀对策》十二卷,亡。

《宋元嘉策孝秀文》十卷。

《宋元嘉策孝秀文》所录当为策题,《孝秀对策》应是答策,《策集》则不知类别何属。由孝廉对策亦收入集中一点看,南朝孝廉试经,当有论述发挥成分,有显示才气识见之余地,可入文章一流,故亦被与秀才对策一起汇编成集,以供文人欣赏。

南朝学校之明经射策,《陈书·袁宪传》有较详记载。袁宪为国子正言生:

时生徒对策,多行贿赂,文豪请具束脩。(宪父)君正曰:“我岂能用钱为儿买第耶?”学司衔之。及宪试,争起剧难,宪随问抗答,剖析如流。到溉顾宪曰:“袁君正其有后矣!”及君正将之吴郡,溉祖道于征虏亭,谓君正曰:“昨策生萧敏孙、徐孝克,非不解义,至于风神器局,去贤子远矣!”寻举高第。

其事约在梁武帝大同九年左右。孝廉试经之策能够被编辑成集,可见是采用笔答。而学校试经,由袁宪策试之时学官“争起剧难,宪随问抗答,剖析如流”之场景观之,显为口试。又到溉称昨策萧敏孙、徐孝克,今又策袁宪,可知国学生策试,是每人分别考试,而不是众生合试。这与秀孝一堂合试之法又不相同,其原因则在于采用了口试之法。又《南史·萧暎传》:

暎字文明,年十二为国子生。天监十七年诏诸生口策,宗室则否。帝知暎聪解,特令问策,又口对,并见奇。谓祭酒袁昂曰:“吾家千里驹也!”

“口策”中华书局标点本据《册府元龟》二七〇改作“答策”但下文之“口对”,则必为口试了。

当时试经笔试之法亦未废置。《南齐书·萧长懋传》:

(永明)五年冬,太子临国学,亲临策试诸生。于坐问少傅王俭曰:(所问经义及王俭等人答语,略)太子又以此义问诸学生,谢几卿等十一人,并以笔对。

这次策试由太子发问,王俭等人口答问义,诸生则以笔对。又《陈书·岑之敬传》:

年十六,策《春秋左氏》、《制旨孝经义》,擢为高第。御史奏曰:“皇朝多士,例止明经,若颜、闵之流,乃应高第。”梁武帝省其策曰:“何妨我复有颜、闵邪?”因召入面试,令之敬升讲座,敕中书舍人朱异执《孝经》,唱《士孝章》,武帝亲自论难,之敬剖释纵横,应对如响,左右莫不嗟服。乃除童子奉车郎,赏赐优厚。

岑之敬所应之试,大约是学校之外的另一种经术考试,其性质详见本章第四节。在此我们注意的是,这次考试原为笔试,这一点由“梁武帝省其策”一句就可知有书面答卷。此后梁武帝亲加面试,便采用了口问口对之法。

汉代试经,已有口试之法。《汉书·儒林王式传》:

唐生、褚生应博士弟子选,诣博士,抠衣登堂,颂礼甚严,试诵说,有法,疑者丘盖不言。诸博士惊问何师,对曰事式。

又《后汉书·周防传》:

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

由二《传》之“试诵说”、“能诵读”,知有口试。但汉代学校试经,是否有笔试之法,尚不清楚。《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记曹魏太学试经制度:

至黄初元年之后,新主乃复始扫除太学之灰炭,补旧石碑之缺坏,备博士之员录,依汉甲乙以考课……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是以志学之士,遂复陵迟。

由“依汉甲乙以考课”一句,知其法原承汉之旧。所考察的“字指”指字义训诂,“点注”指断句注文,而“墨法”不知何意。这有可能指书法。《汉官仪》记汉代选官“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计吏策试,“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是王朝选官对书法历来都有要求。但由其与“字指”、“点注”并列,“墨法”也可能是指墨书断句。《三国志·魏书·王肃传》附记董遇“历注经传”,注引《魏略》:“又善《左氏传》,更为作朱墨别异”,“墨法”或即“朱墨别异”一类。(2)但无论如何,这种考试都应是笔试。且从“百人同试”这一情况,也可以推断当时所用应为笔试之法。唐代科举制时的考试经义,有“口义”法,有“墨义”法。《新唐书·选举志》:“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元和二年……明经停口义,复试墨义十条”。“墨义”即笔答,“口义”即口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