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3/7页)

对西汉丞相“辟召四科”的重申,以及“授试以职”制度的建立,与上述“吏化”倾向显然是一致的。其目的,无疑是为了确保官吏候选人的吏治才能,确保其“便习官事”。《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三月诏:

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圳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

从光武帝之“多以功举”到章帝之“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功次的选官标准得到了一贯强调。章帝对察举“既非能显”的批评,反过来就是说被举之人必须“以能显”,以“授之政事”。这与“授试以职”而使秀孝“便习官事”的意图,显然一脉相承,所要求于官吏候选人的,都是吏治之能。选举“必累功劳”,是为了由“功”以见“能”,以见“政事”之“能”。“试职”之法,在此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也就成了我们分析的注目之点。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的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能”指吏能、功能。在“试职”、“累功”制度之中,这一因素得到了鲜明而充分的体现。

《周礼·天官·大宰》:“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注:“贤,有善行也;能,多材艺者。”对“能”的解释较为宽泛。《荀子·王霸》:“故百里之地,其等位爵服,足以容天下之贤士矣;其官职事业,足以容天下之能士矣。”是“贤”为“善行”,而“能士”之“材艺”可为“官职事业”。这正与秦汉王朝对“能”的理解相同。例如汉武帝倚重文法酷吏,而酷吏正是以“能”为称的。据《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王温舒,“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尹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杨仆,“天子以为能,南越反,拜为楼船将军”。对这种吏能、功能的考察,“试职”、“累功”最为良法。《韩非子·显学》:“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当然,每一个王朝政府都不能不要求文官具备行政才能,但具体到选官这一环节上,那毕竟还有重大差别。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八股取人,而诗赋八股与吏治政务并无直接干系,这就不能说是“以能取人”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条曰:

汉时县令,多取郡吏之尤异者,是以习其事而无不胜之患。今则一以畀之初释褐之书生。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软弱无能者,且居其八九矣!

东汉察举以功能,取人自郡吏;明清科举试八股,书生宰百里。二制之不同如此。至于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先门阀,势族居上品,更不可谓“以能取人”了。

当时之儒生,对“以能取人”方针的实施效果不无非议,如前述郑兴请光武帝“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的委婉批评。又《后汉纪·安帝纪》记鲁丕对策云:

吏多不良,在于贱德而贵功欲速,莫能修长久之道……吏政多欲速,又州官秩卑而任重,竞为小功,以求进取,生凋弊之俗。

又《后汉书·韦彪传》:

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诏下公卿朝臣议。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绰优于赵魏老,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孝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6)

事在章帝之时。这类批评当时还有不少。由之可知,功能的标准对德行的标准产生了冲击。吏求“进取”,必须依靠功能,却不甚关于德行。“阀阅”有三义,一谓功次,二谓官簿,三谓门阀。(7)韦彪之郡国贡举“不可纯以阀阅”语,乃是就第一义而言的。韦彪主张“贤以孝行为首”,但章帝以及“陈事”者,却要求以功能贡士取人。

汉廷标榜“以孝治天下”,所谓“以德取人”,原本就已构成汉廷选官的一个重大特点。光武帝发诏重申“四科辟召”,同时又规定“皆有孝悌清公之行”,就是说除了居“四科”之首的德行科外,以明经、明法和政略科得到辟召者,也应具备基本道德素养。又对于“试职”之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的规定。此规定《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作“其德行尤异,不宜试职者,疏于他状”,略有小异。就是说,特别允许察举一些德优能劣者,免其“试职”之事。可即便如此,儒生仍然认为是冷落了有德之士而加以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