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3/17页)

古往今来的学者,都把贤良对策和孝廉察举的出现作为汉代察举的正式发端,这是有充分理由的。贤良对策陈政最初并非官吏的经常性选拔,它要多次重复才能表现为一种选官制度。武帝元光元年建立的孝廉岁举,则在开始就是常规性的官吏选用程序了。但如果仅仅把官吏的常规性举荐看成是察举制的唯一特点,那么可以说在此之前察举制就已经存在了。例如前述《周礼》所记之“达吏”,就是一种“察举勤劳之小吏”的制度。在先秦这种方法的详细情况较为暧昧;但秦已有吏员“保任”之法。《史记·李斯列传》:“不韦贤之,任以为郎”;《穰侯列传》:“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范雎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任”即荐举他人为官而为之担保之意。秦汉间又有“征举”之法,由官员推荐而中央征召任命。如《汉书·萧何传》:“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酷吏咸宣传》:“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厩丞”。“无害”即“文无害”,意为文法无比。秦汉间吏员多有以“无害”而见迁擢者,故《史记会注考证》卷五十三引中井积德语曰:“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文无害”确实已有科目意味,或可视为科目的雏形。又《史记·酷吏杨仆列传》:“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案举”意同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字;又《汉书·文翁传》记其“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遂选小吏入京就学,“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杨仆与蜀生之察举,约在武帝初年,而文翁之“以郡县吏察举”还早在景帝之时或之前,此时尚无孝廉察举之制。这种察举看来都是郡守察举、中央任命,应为经常性制度,当即“廉吏”科之前身。(1)总之,在孝廉设科之前,秦汉的庞大政府机器的众多吏员,就已经是通过各种“达吏”制度加以任用的了,而且它们显然也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有的已经径称为“察举”了。

如果我们把贤良、孝廉科目视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的话,那么“达吏”或吏员举荐,就还不是察举制度的唯一特点。贤良、方正之设科,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春秋和春秋以前,贵族既垄断着文化,也垄断着行政官位。战国以来,文明发展与社会文化导致了一个重大变迁,一方面是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导致了包括儒生在内的独立知识群体的出现;另一方面是政治系统的分离、官僚政治的发展促成了后来被称为“文吏”的职业文官群体的产生。

儒生作为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古典文化的整理和文化价值的阐释,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和批评。《论语·为政》:“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又《庄子·渔父》称孔子“既上无君侯有司之势,而下无大臣职事之官,而擅饰礼乐,选人伦,以化齐民,不泰多事乎?”就是说儒生作为知识角色,他们为自己确立的安身立命之处,最终不在于官位的占有和吏务的完成,而是其文化使命和社会理想的践履。所谓“士志于道”、“仕以行义”就含有这个意思。当权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相牴牾的时候,他们认为在原则上应选择后者,以荀子之言,叫“从道不从君”。

而文吏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文官,离开了职位与职事,他们就无所归依。后世低级吏胥、吏典称“吏”,“官”、“吏”判然有别。而战国、秦、汉则略有不同,“吏”可为一切有行政职事者之通称。(2)“吏”与“事”古本一字,古音同在之部。《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治人理事者即为“吏”。大略说来,凡特以“文法”见长而于政府中供职者,则可谓之“文吏”。所谓“文法”指条品簿书法规律令之类。《论衡·程材》:“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文法”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技术——“吏道”。

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论衡·程材》:“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不同的政治取向,决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官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