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寓兵于民

保甲法,乃是另一个世界里,北宋王安石的变法中,开始推行的一种“寓兵于民”的组织形式。

以十户为一甲,以五甲为一保,以十保为一大保,将全国的壮丁组织起来,在农闲之时,加以训练,使之成为民兵,在某种意义上,算是一种全国性的总动员。一方面,增强了底层百姓的组织性和战斗力,另一方面,这些具有自治性的民兵可以承担起捕盗之类的治安事务,大幅降低朝廷在地方治安上的开支,为朝廷节约收入。

保甲法,是王安石新法中颇为重要的一部分,可惜的是,在王安石下台之后,新法也随之取消。在北宋后期,新党与旧党之争,已经到了不管法律本身是好是坏,只要是对方支持的我这边必然反对,但凡是对方反对的我这边肯定支持的,非理性的地步。

在后来的元、明、清,则拾起了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只不过其目的并不是王安石所要的“寓兵于民”,而是进一步加强封建集权统治的保甲连坐制度,例如十家为一甲,只要有一家犯罪,而另外九家没能告发,则全甲连坐,虽然在构架上与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差别不大,但性质已经改变。

到了民国时期,某个委员长,则开始在全国再次推行保甲制度,这些甲长、保长,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下,逐渐形成了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的特点,与黑道结成一体,极大的压缩着共党的生存空间,只不过国军自身的无能,使得这些被称作“团练”的地方民兵组织,最终没有能够起到大的作用。

“保甲”、“团练”这种地方自治性的组织,平时受到朝廷的控制,每一位保长,都是由官府选出。而一旦朝廷失控,因为地方上的组织已经形成,也能够拥有一定的战斗力。

在这一次的蛮族入侵,湟河以北大片土地,军队溃败之后,百姓只能无组织无次序的溃逃又或被屠杀。如果事先存在着即便在没有官府的情况下也能集结起来的民间组织,在那大片的土地上,不过是二十万的蛮军,很难一下子连下数州,如入无人之境,非得等到甘玉书辛苦集结起沂、吕等州的残兵败将,宁江全歼木不孤后从霍州北上,才开始担心后方不稳的问题。

寓兵于民的“保甲”制度,是宁江无论如何都要推行下去的重中之重。虽然在当前的形式下,担任保长的,必然是那些有权有势有名望的地方乡绅。然而,哪怕是最低级的组织力,有组织也要远远胜于没组织。而“保甲”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能够直接通过户籍管理,将全国的壮丁组织和动员起来。

对于全新的保甲制度,在朝廷上自然掀起了极大争议,这毕竟与整顿军纪不同,阻止将官对底层兵士军饷的克扣、剥削,虽然极大的打破了军中的现状,但以往口口声声都是大道理的儒官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到厚着脸皮说贪污军饷是对的。

然而这保甲制度,则是在民间大量的组建起自治性的民兵,虽然按着这各家彼此作保,唯有“良家”才能进入保甲,所有保长俱由官府任命的方式,朝廷能够有效的将它们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但是会不会有后患,却也是很难说清的事。

对此宁江只能说这些人真的想多了,都什么时候了,还能够考虑到十几二十年后的“后患”问题。

虽然遭遇到了不小的反对,但这一次,天子宋劭始终站在他这一边。此外,朝廷上的这些高官,在各自的家乡也无一不是乡绅,考虑到他们各自在地方上的家人,将毫无疑问的当上“保长”,而这些组织起来的地方民兵,也的确是保护他们家乡的一份力量,在天子的强势之下,反对的声音也慢慢的小了下来。

而训练各地民兵的团练使,在宁江的要求下,全部由低阶的武将担任。这个倒是没有什么好说的,毕竟那些儒官既不擅长、其实也不屑于去做这个。

而宁江计划中的,将保甲制度作出改变,把各地民兵的领导权逐渐转移在这些低阶武将手中的下一步举动,当然不会蠢得在这个时候就说出来,毕竟,寓兵于民,保甲团练,建立起民间最基础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哪怕这些民兵是控制在那些地方乡绅手中,对他来说也已经是跨越性的进步,能够极大的抵销掉蛮族“人人上马可战”的强悍,毕竟华夏一方,的确是具备着人数上的优势。

在朝廷上下统一了意见之后,保甲法以极快的速度被推行了下去。大周王朝对户籍的管理原本就非常的严,而保甲法的按户编甲、按甲编保,每一大保组成一个民兵团的做法,在严格的户籍管理下,原本就是一件简单的事,虽然开始时起到的争议极大,但在推行时,其实比整顿那积疴已久的克扣军饷的问题,要简单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