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4/35页)

在江南,由于越来越多的土地改种像棉花这样的赚钱作物,由于不在本地居住的地主取代了当地曾经负责水利维修的粮长,因此,用于水稻种植的灌溉渠道因为无人过问而干涸了。尽管明末清初的许多文人强调恢复这些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但是在一些地区让农民回到以前水稻种植的旧方式上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旦土地用于种植棉花,那么就很难再重新种上水稻。首先,这对于长江下游的老百姓来说并不能造成问题,因为,他们直接使用原棉销售的更大利润,从其他像湖南这样的省份输入大米。而且,地租和赋税以银两交付,增加了自耕农和农民对用于保有土地和支付地租的现金的需求。不过,在万历时期(1573—1619),原棉价格开始下跌。部分地作为它的结果,是江南农民越来越多地转向手工制品——或是通过生产组织,或是自己直接为迅速扩大的城市市场生产商品。

到晚明末期,江南开始向北方输出棉布以换取那里的原棉。松江这样的重要棉花中心,到处都是熙熙攘攘的来自湖广、两广和江西的长途贩运商人—他们很多雇用保镖护送,每年都要买卖价值成千上万银两的标布(最高级的棉织布)。他们及其同行在苏州丝织市场上贩卖的这种棉布遍及中国,并创造了新的消费习惯和穿着要求,也使得棉布商人们大发横财。

由于在16世纪和17世纪社会的中等阶层因商业和土地收益上升而壮大起来,所以增加了人们对那些最富裕者的嫉妒(因为到目前为止在这个较具流动性的社会中还没有超越出它的限度),也助长了他们用财富炫耀来把其他人从社会最高层次排挤出去的强烈要求。至少当时的人确实越来越感到,社会不仅应区分出穷和富。而且应当区分出特别富裕和一般富裕。根据17世纪30年代的记载,缙绅豪右之家也分成各种等级,“大家”拥有的财富价值在1000万两白银的家产,“中家”约100万两(就像《明史》说的那样),而以万计者不可枚举。

社会依附关系

在上等阶层和中等阶层之下的是穷人和奴仆,他们中的很多人合法地或是不合法地依附于特别富裕的和有权势的人。在晚明时期有许多种不同的依附关系,这因地而异。

在北方,“家丁”可能源于明初的世袭占有形式,还可上溯到元朝户籍制度的影响。在明朝初期,战俘或罪犯一旦被记入“铁册”就要交给得胜的将领,或是被编入其部队,或是成为其田庄中的劳动力。这些人的身份于是就用这种法定形式固定下来,而且不能与自己阶层之外的人通婚。尽管这种奴属制度在洪武政权晚期有所松动,但是在永乐皇帝时期又得到了加强,他把那些抵制他夺权的人黜之为奴,并由其子继之为奴。尽管这种世袭形式的依附关系在万历政权末又复松动,但是在晚明我们同时又看到沿北方边界私人军队的兴起,这种军队的士兵具有“家丁”这样的半农奴身份,按照习惯依附于其将领。由于来自正规军的职业士兵团体不再由一个指挥官移交给另一个指挥官(从理论上讲这首先就形成了世袭军人),这种“家丁”制度(在清初被叫做“役使兵丁”)又得到了加强。实际上,到17世纪中叶,在像山东这样的省份“家丁”一词也用于指称豪强的私兵。那里的乡绅住在有人守卫的寨子和设防的村堡里。

另一方面,在中国中部和南部依附关系形式更为复杂。那里的依附关系,在一省与另一省之间可能表现得不同,甚至一个县与另一个县之间也不同。当然,这种差异也不是绝对的。尽管在自由人和奴仆之间——在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农民土地所有者与“世仆”或世袭农奴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依然存在着自由与奴役程度各自不同的中间层次。比如,租佃有许多种形式,在永久租佃权方面和契约与货币化的程度方面互相就有相当的区别。宋代,在“随田佃客”制度下,佃客差不多真的“跟着土地走”,他们附属于耕地,由一个地主卖给另一个地主。在晚明,长江下游地区的佃客在土地出卖时也仍然附属于土地上,但这常常是对佃客最有利的。在“一田两主”的协议中,土地被分成两部分。田面由佃客耕种,而田底所有权属于支付赋税的土地主人。因此,一个新的地主可以购买田底,但是佃客耕种的田面却不能收回,只要他按时交租。这样从理论上讲,佃客是一种“租户”,他们对田底所有者根据契约性协议使用其田产。实际上所谓的“佃客,自己常常也变成了出租者,接着又把田面使用权转给实际耕作土地的第三者。而且,一个佃户可以签订一种同时包括现金支付和劳动义务的合同。这样,对土地所有者的个人依附关系,与根据商业性和契约性直接现金支付换取的租佃权之间的差别,便混淆不清了。佃户的契约上可能详细说明了,承租者既要交纳现金地租,又要在结婚和一些喜庆场合提供某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