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战后初期政府对集体农庄的强化(第3/4页)

[48]本就负担沉重的俄国农民,1946年又遭逢旱灾,可谓雪上加霜,饥荒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在这样恶劣的生存条件下,旷工和盗窃的行为在农村不断发生。

为打击这些行为,战后苏联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决议。1946年7月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共同发布了《关于确保粮食完好无损、不允许浪费、侵吞、糟蹋粮食的措施》的决议,9月出台了《关于消除集体农庄中违反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现象的措施》,10月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保障国家粮食不受损失》的决议,1947年6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盗窃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刑事责任》的法令等。这些法令决议并不包含任何在制度上完善和改善的内容,只是不断加大对于农村地区的监管,并调整对违反劳动组合章程现象的惩罚力度。[49]

集体农庄管理缺乏民主,行政管理人员编制过多,不正确支付劳动日报酬等,是劳动组合章程在集体农庄中遭到破坏的主要现象之一,而这一现象主要涉及的是集体农庄的管理者。集体农庄的领导者,尤其是农庄主席,既是由农村居民“选举”产生的首脑,又是“专横独断的官僚”,他作为农庄首脑对农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作为“官僚”又是政府意志的基层执行者,因此对于农庄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战后为强化对农村的管理,苏联领导者也将监管惩治的矛头指向了这一阶层。在1946年9月的决议中,决定对于庞大的农庄行政人员进行精简,对于农庄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50]随后,裁减了45.6万名闲职工作人员,还有18.2万名与集体农庄没有联系的人,被取消依照劳动日支付工资。[51]行政人员的精简,使得集体农庄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劳动日支付大为减少。例如在普斯科夫州由行政机关和服务性职工所完成的劳动日的百分比在1946年占14.5%,到1948年减至7.9%。[52]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集体农庄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支付给在田间劳作的普通庄员。在裁减冗员的同时,集体农庄领导者在执行国家计划中的效率也受到严苛的纠察,许多主席因未完成年度计划或其他过失,经常被追究刑事责任。1946年上半年,全国有3322名农庄主席遭到起诉,下半年遭到起诉的竟达6189人。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处主任苏里达科夫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对待农庄主席的刑事处分上,态度常常表现得过分严厉,有时只为损失些许利益或非故意行为,便将之关入牢房。”[53]

严格限制宅旁地面积,打击侵占公有土地行为,是另一项重要举措。如前所述,个人经济的发展是农民生存的保障,但同时也是威胁集体农庄制度的重要因素。抑制农庄庄员个人经济的发展,严格限定宅旁地面积,是苏联在农业经济中一贯政策的延续,只是在战后初期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194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22.2万个集体农庄中的19.8万个农庄重新丈量了公有土地和宅旁园地,查出侵占集体农庄土地的事件225.2万起,查出侵占公有土地470万公顷。清查出来的被侵占的公有土地全部没收,归还集体农庄。[54]

打击盗窃、侵吞公有财产犯罪是战后法令的另一个重点。根据1947年6月的法令,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将被处以在劳改营监禁5~8年[55],而侵吞或挪用公有财产则依照1932年法律处以10年以上监禁。以1947年下半年为例,在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农村地区,以盗窃公有财产罪共审判了13044人,其中71.4%为农庄普通社员,案件性质多为盗窃粮食。在所有被审判者中,40%被判处8年监禁,32.4%判处8~10年监禁,19.4%的人判处10~15年监禁。在地方上,对于盗窃罪的起诉和审理过程十分草率,量刑往往过重。例如,巴什基尔共和国的一位69岁农民被判处劳改5年,而罪名成立的根据只是在搜查中发现他家里的黑麦同农庄的黑麦十分相似,而总重才2.5公斤。[56]苏联的司法部门本身纪律涣散,执法粗暴且不近人情。1946年8月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的女庄员叶夫多基莫娃给《社会主义农业报》编辑部的信中为其丈夫叫屈,并描述了这次审判的过程。在原定的审判开始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有的是在别人的搀扶下才得以入场,有的则因醉酒而无法按时参加审判,而所有案件都是在这个“酗酒的法庭”中进行的。后来这封信辗转被送交到联共(布)中央书记日丹诺夫手中,在日丹诺夫的指示下,地方党委才对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了重新调查,并对酗酒的司法人员进行了处理。此外,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叶夫多基莫娃在信中所提到的因盗窃56公斤粮食而被起诉的庄员(她的丈夫),两年中一直没有得到劳动日工资,集体农庄欠他1044公斤粮食。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党委的报告也承认,“如果这些粮食早一点发放的话,叶夫多基莫夫的犯罪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