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2/18页)

某个官员被任命去管理几个都转运盐使司则是例外情况。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被任命总理除福建以外的所有都转运盐使司事务;1568年,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和山东盐政〔12〕。对于他们的职能将在后文论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他们只是在短期内任职。他们离开之后,这一官署就会被撤消。

尽管这些御史的任命有临时性质,但他们仍然在食盐专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正是他们提出了规范的管理办法。遇到重大问题,他们向皇帝提供建议;小的问题,他们在自己的监督权限内直接向盐政机构发号施令。其他控制食盐的立法经常由北京的监察官员提议。相比较而言,盐政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则没有什么重要性,他们仅仅例行公事,不会有太大的革新。明朝的官员认为他们缺乏影响和声望,这是盐务管理的根本弱点之一。此外,巡盐御史职务任期过短,他们中又很少有人熟悉具体的盐务管理〔13〕,这也是一个问题。

都转运盐使司

一个都转运盐使司有三个或四个分司,每个分司都控制一定数量的盐场,通常不超过12个,但一般也不少于5个。在海岸,盐场占有一块狭长的带形领域,通常不宽于10英里〔14〕。在两淮地区,他们以运河和河流与普通百姓聚居地分开,形成一个单独地区。都转运盐使司的分司在其地域内维持法律和秩序,保持水道畅通,兴修水利,分配救济物资给困乏的灶户。换言之,分司实际上扮演了某种形式的地方政府的角色。最底层的分支机构,即盐场盐课司,从灶户那里征收食盐并在发运前存储。都转运盐使司还管理着一些批验所,它们位于产区的水路要冲地带。然而,山东都转运盐使司,仅有一个批验所〔15〕。所有从产区运出的盐都必须在其中一个批验所卸下并接受官方的称量和检查。

按照明朝的标准,都转运盐使司算是人员充足的部门。但相对于其高度分散的组织而言,行政管理人员仍然不足。两淮盐运司是最大的区域性办公机构,僚属场官约为60人,吏书皂快诸役超过100人。分布在3个分司、30个盐场和2个批验所,结果每个地方只有1名官员〔16〕。山东盐运司在其分司官署中没有书办,文书职责转由吏典〔17〕。

专卖工作要依靠于对生产者的控制。灶户一旦被登记注册,就永久地保留灶籍,原则上不允许改变他们的职业和籍贯。在每个灶户中,身强力壮的男子被定为一个灶丁,在王朝早期,要求每个灶丁每年上缴3200斤盐,政府每400斤盐给付工本米1石〔18〕。灶户被免除日常的徭役,允许他们从特别保留的“草荡地”割取燃料。这样是希望灶丁将会相应地增加。但这种预想在实际中并没有发生。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灶丁保持在规定的水平,后来则减少了。都转运盐使司或者盐课提举司的生产被定额所束缚。甚至到16世纪时,一个典型的都转运盐使司的内部机构仍然与早期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灶户每五年登记一次。同时重新审定灶丁的数量。大约100或200个灶户组成一个团灶,管理者从这些灶户中任命几名总催轮年服役。他们更像是乡村税收催办人员(参见第四章第一节)。事实上团灶与通常的里甲制度有着明显的相似性〔19〕。有时候帝国的法令宣布灶丁的空额由那些从监狱里释放出来的囚徒填充。有人则建议佥补附近民户为灶户〔20〕。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劳动力的构成曾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些办法的影响。

分配办法

尽管盐政机构有转运的权利,但它们并不从事食盐运销。食盐或是卖给某个批发商,或者是由盐商输粮北边中盐。无论如何,商人必须去盐场取得食盐。这种交易体系,即所谓的开中法,它起源于宋代。户部授权边镇军官接收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就是一种“勘合”,商人出示它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食盐。但是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食盐也必须有盐引才能发卖。盐运司必须等收到边镇的仓钞和大多数商人已经在此之前受到核查无误时,才可以准备盐引〔21〕。

引,也是一种重量的单位。换言之,盐一引授权运送者可以运输一引的盐。引的标准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统治时期,规定的一引少于200斤。以后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时各有差异。因而这也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财政单位。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两淮地区,每引规定为550斤,在1616年则减少到430斤。在两浙地区,每引波动于350斤到300斤之间。只有在河东运司管辖区域内,每引一直保持在200斤〔22〕。官盐必须有引,否则就被视为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