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3/23页)

如果一个普通人拖欠税粮,他可能被抓捕、鞭打。归有光(1506—1571)就说过有许多人为此被鞭朴致死〔22〕。顾炎武记述了山东和陕西许多民众因为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完纳税收而自尽的事例〔23〕。当然,大多数官员避免采用如此极端的办法。当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第七章第三节),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24〕。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不得不自己想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通常的办法是进行道德上的训诫,知县亲自劝说本县绅衿大户按时交纳税收,期望这一小部分有声望的人的行动能够带动其他人去效仿。16世纪30年代,南直隶的一位巡抚曾下令如果谁逋欠税粮超过50石,则由各户自己进行解运〔25〕。1568年,松江府曾经试行过一种办法,就是分立官甲,将有官方身份的纳税户分成一组,要求他们作为一组来完成本折钱粮,但这种办法的结果没有记录下来。山西某州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多种催科之法,其中有一种方法是“勾牒已具而故稽之”,民户畏牒之或下,则赶紧输纳,其实抓捕勾牒未必真正使用〔26〕。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二三年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的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27〕。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此外,像皇子出生、立太子以及新皇登基之时,按惯例都要蠲免赋税。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28〕。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延挨,不肯纳粮〔29〕。

很显然,在一条鞭法改革初期,它的推动者们希望将所有纳税人口置于文官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取消乡村中的中间代理阶层。如果这个宏伟计划能够实现,很可能有深远的影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一件事例都反映出这一中间阶层要么是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要么是以新的形式出现。因为他们虽然是造成了县级财政赤字的重要原因,但他们也是赋税征收中不可或缺的代理人。在这里适用的原则是集体责任制。在面对20000户潜在的逋赋者时,知县需要得到帮助,他只能去依靠佥派的200名左右的税收代理人来管理农村的税收,通过他们来向乡村催征税粮。南直隶武进县,是试行税收改革的先进地区,早在1542年就开始实行“自封投柜”办法收纳赋税,到1573年,就被认为已经完成了一条鞭法的改革,将均徭与正赋合并。即使这样,它也从来也没有全部取消所有税收代理人,到了1603年,一些原来被取消的税收代理人又重新出现〔30〕。

税收代理人的分派与职能

明代后期,赋税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两头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书工作,民间代理人进行实际运作。1584年,上海县组织编派情形如下。

这个县被分成56个区,平均每个区约有12个里。每个区设有“总催”一名,他的职责是了解其监管之下所有纳税户的情况,催办他们按时交税〔31〕。每十天,他要上报知县,报告税收情况,如果延误拖欠,就会被加之箠楚。在其他时间里,他要去巡察里甲及各个纳税人户。然而,他很少亲自管理税收。

在56个区中,有44个区必须负担运往北京的漕粮。里甲完成初步的征收后,由各区佥派的“收兑”统一将钱粮递运到码头,交由运军解运。中转仓库和短距离的运输的船只则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进行修理和维持的费用也要由收兑负责,同时收兑还要自己出钱雇用簿记人员。平均每一个收兑要负责1300石到1400石漕粮的征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担里甲逋赋的赔补。收兑只有从运军处得到收讫单据,才算完成义务。军士亦以收据来勒索收兑,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则拒开收据〔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