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1/23页)
河南税率低有真实的成分,也有假象。在16世纪晚期,河南新增大量的、一直不纳税的土地(见第三章第二节),这样许多地区重新调整税收之后,每亩的税粮就会下降。另一方面,沿黄河各府州县要承担“河工”费金〔120〕,这是很重的财政负担,也要加征到土地所有者身上。
湖广的情况由于其地亩数字不可靠而变得更为复杂,无法确知情况。最主要的困难是大湖地区复杂的地形情况造成的。1582年,户部尚书张学颜(1578—1583年在任)注意到虽然这个省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湖泊堤岸,但这些地区也经常被水淹没〔121〕。环洞庭湖地区缺乏准确的土地数据一直到20世纪还是一个难题。
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户部尚书只能从其公文中了解到粗略的情况,无法知道各种细节性问题。任何另外提供给户部的情况只能是证实、加强这种十分模糊的描述。财政运作具有一种印象派的、艺术家的风格特点。现代的学者如果想确切知道当时的田赋征收情况,就不得不从它处收集材料。地方的记载当然是一个主要来源,但是得做许多考证工作。
从地方记载看税收水平
明代绝大多数的财政记录不能用作统计数据。这些记录很可能是扫视资料之后对正税作出的大概估计,表面上看是将一些无关的因素联系到一起,推测一些缺失的环节。但是,这些数字一般很难进行数学处理,对田赋征收水平进行精确的估计必须充分考虑土地数据的可靠性、改折比率、农产品价格以及会计方法,然而,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没有一项是绝对清楚的。
我们依据浙江省杭州府的1572年记载作为研究个案,列成表7〔122〕。杭州府包括9个县,分布于府城四周。杭州城的名字一直延续至今。当时,有一些府的土地清丈数据比较接近实际情况,杭州府就是其中之一〔123〕。杭州府有好几个县是位于山区,像于潜县和昌化县,其田赋额度相对较少。而像仁和县和海宁县这些额赋较多的地区,丘陵和沼泽地很少。
表7 1572年杭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粮额包括基本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海宁县和富阳县差徭册原文各有一项缺失,作者进行了估计,并将这两项补加到各自的账目之中。
在一条鞭法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庞尚鹏的直接监督下,杭州府编定了非常详细的差徭册。其中役的60%摊入地亩之中,这与浙江一般的习惯相一致(见第三章第三节)。1572年,杭州府将仍然征收实物的田赋折成银两,比率是粮食每石0.6两白银,丝每两0.04375两白银,这也是当时杭州的公认的税收折纳比率。
杭州的农田收入水平并不完全清楚。1592年,邻近金华府的义乌县中田1亩产量为稻谷4石〔124〕。差不多同一时期,同属浙江省的嘉兴县与湖州府上田1亩出产米或其他作物3石〔125〕。17世纪初,绍兴府的上虞县上田1亩出产稻谷5石〔126〕。杭州位于这些地区中间地带,其地力不会比这些地区差。因此有把握推测杭州府中田可亩产米2石。当时,每石米的价格为银0.6两,这样中田每亩每年可得银1.2两。
杭州也是丝绢产地。按照茅坤(1512—1601)的说法,15世纪末,太湖地区的每亩桑地岁入达到或超过5两白银。甚至次一等的桑地每亩岁入也在银1两到2两之间〔127〕。尽管这些收入可能估计稍高,但是认为杭州府税田每亩岁入白银1两的估计则有些保守。
在上表中,最后一项是税率,仁和县最高,约占全部农田收入的10.8%。富阳最低,为3.3%。全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全部的粮食和丝绢产值的6.7%。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在16世纪70年代浙江和南直隶地区的粮食价格低于正常水平。1579年,杭州府允许一些纳税人在实际纳税时,以白银0.4两替代1石粮食交纳,这一比率适用于一些仍然纳以实物的税目,当然,交银还是交纳实物可以选择〔128〕。即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有一定限制,但折纳的银价可能接近于当地的粮食价格。但当价格普遍低迷时,上面的农业收入就可能下降50%;或者说是税率上升50%。这都将使全部税收占到农业产值的10.05%。
对于西北地区,则很难做出与此相类似的估计。主要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土地统计数据。何炳棣通过研究后指出山西汾州府关于税亩折算制度的资料很真实、详尽。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将该府的税收水平制成如下的表8〔129〕。
表8 1608年汾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额包括基本的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全府税粮总额包括近7210石的加耗,所占比例低于3.3%,这部分已经折成白银。其余部分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折纳,这考虑到了粮食价格和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