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27页)

(b)无论纳税田土的分类情况如何,每亩纳税0.0094石粮食,用以补偿流失的官米损失。

(c)将7%的加耗添加到田赋中以弥补管理损耗。这适用于正税和余租。县志中的正税是指民米(civilian rice)和官米(official rice)。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将采用这两个术语。

列出这三个主要规定后,县志修纂者没有进一步记述从各类土地中可以征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总数。很奇怪,他们回避了如此简单的数学计算。他们只需要算出精确的民米税率和官米税率,再加上两者之和的7%。据此可以算出上田的税率为每亩0.053286石,中田为每亩0.039269石,下田为每亩0.028462石,这个比例接近于5:4:3。

事实上,这种计算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到1585年,这个县的所有赋税都是用白银来交纳。民米与官米之间的折纳比率有一些差异。前者按每石米0.6028两白银进行折纳,这接近于16世纪晚期的市场价格;后者则按每石米0.2653两白银折纳,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是相当有利的〔4〕。这使得收税手续相当麻烦,但并没有妨碍对全部税额的计算。惟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开追加。当分别加耗后的官米和民米款项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全部的税额。这种计算显示,上等田的税额估计为每亩0.0287262258两白银,中等田为每亩0.0202767782两白银,下等田为每亩0.0137623186两白银,三者的比例接近于4:3:2。

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数字竟被县志忽略了呢?同样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当官田流失后,民米与官米两种税名仍然保留,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折纳比率呢?第一个问题在这里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个问题将在下文“复杂的原因”一节中进行讨论。

应该牢记,明代任何时候都没有将白银宣布为官方标准。国家仍然以粮食的石数来作为基本的财政单位,为了保持帝国财政体制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制。即使粮食和白银之间的折纳已经很普遍,在理论上却不能保证当中央政府遇到突发事件时,不会命令州县官员把一定数量的粮食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出现这种情况时,折纳比率就会被丢开,而加耗比例也会被修正。在县志中被大略描述了的税收则例,迄今为止,事实上都包括永久性规则和临时变通性做法;它们都遵从中央会计制度和地方惯例。在当时的情况下,以粮食石数分配到州县的全部税额,都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税额。民米和官米的基本分配比例,原则上与整个国家的标准一致。然而,本色折银,7%的加耗,以及复杂的折率,都要服从于后来的调整。

而且,上面以白银计算的税额在小数点后都包括十位数字,这并不是单个纳税人上交的实际数量,而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标准。税收结构还必须与役的部分摊入相适应。1585年,顺德县有七项主要的役(每项又可以分为两种或更多的部分),都全部或部分地按田土来征收。与其他地区二十多项附加税相比较,这算是简单的了。这部分是由于广东省按察使(应为巡按御史。译者)潘季驯的努力,他积极地推动税收的简化(第一章第一节)。1559年,潘季驯要求其下属在所有辖区内都推行均平银,这与一条鞭法改革很相近〔5〕。

县志显示,顺德通过三条渠道征收均平银。其一,由全体壮年男子组成的纳税人构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亩加一“丁”的均平方式进行收税,形成抽象的“丁”。这个税额添加到所有的“丁”的头上。其三,额外的“随带(piggy-back)”税,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6〕。

此规则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头税与财产税,前者以第一条渠道为其税源,后者则以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其来源。但第二条和第三条却不能合并起来,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的税收原则。以五十亩纳税土地为征税单位只涉及了面积,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目的在于使税收具有广泛的基础,确保每位田主都为他的田亩数付出他的那一份。少于五十亩的田主同样也要付抽象“丁”的相应部分。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总数,既反映了土地面积,也反映了粮食产量,并以后者为其重点。一个要交纳大量民米正税的人,可能是因为拥有较好的土地,并具有很稳定的粮食来源,而未必就是因为他占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银意味着这个人既要按他的田产,又要按他的粮食收成来两次纳税,这一制度就意味着是累进税制。在理论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将他的财产分成很多的小块土地,或者以不同的名字来登记,也能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