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五章 赛里斯之法(第2/3页)

李香玉逮着了机会,振臂高呼。

“这是另案,待此案完毕,你要怎么告随你……”

宋子杰在一帮法司官员的冷厉目光下,强自振作,荡开了李香玉这一击。再看看群钗身后,有十来个人在帮着审查卷宗,不由心头剧震。那些人,该是贤妃娘娘调来帮李香玉的书吏吧,有贤妃娘娘的藏书楼,有精于公文刑律的老手,法司仓促补全的证据,还真是处处漏洞。

至于李香玉有关枉法的指控,宋子杰根本就不在意,就算另起一案,推给法司书吏“工作疏忽”就好,没什么大不了的。

枉法这事,在华夏从来都不是大罪,原本法就得随时由上意君意而枉。只有当法为真正的国法,公法后,枉法才是重罪。比如伪证,在法无独立的社会,这不是什么大罪。而在公法社会,伪证就是大罪。

华夏之法,本质还是形式之法,核心是对上不对下的。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法就不可能独立。儒法社会,法也不可能独立,否则怎么对应人治呢?法是确保形式公正,有形式在,人人受限。人治追求实质公正,但实质公正就如自由心证,人人都有不同看法。

只要法不独立,那么法也无所谓尊严,无所谓冒犯,所以伪证、无视法律秩序等等罪行,在儒法社会里,不是视为瑕疵,就是视为无罪,甚至是追求“实质公正”的必要手段。

李香玉当然没那么超前的意识,也只是借此机会夺得砝码,经她这么一驳,好几份证据都失了效力。

宋子杰咬牙道:“可你爷爷唆使地痞游手,伤人夺产的事,怎么也是翻不了的!”

这是李煦所背罪行里最重的,毕竟死了人,其他什么行贿,乃至主持这笔生意压榨民人都算不上重罪,这一桩守住,他就赢了。

有人附耳过来,李香玉一边听一边点头,杭世骏等人心中猛抖,暗道这该是贤妃娘娘派来的军师,这可怎么办?

宋子杰再遭法司官员瞩目,额头已是细汗层层,心说老爷们啊,你们的手脚太不干净了,要换成我来挑剔,你们全都得倒了,就希望贤妃娘娘的军师,还有那小姑娘,不可能纤毫毕现地看事情。

李香玉心中有数,开始反击:“我要看人命案的卷宗。”

这要求不能推脱,于是一叠又一叠卷宗摆了出来。一份份文档出示,案告,各方笔录,仵作尸格,一应俱全。

劳伦斯在旁听席上已经惊呆了,何其细密的文书流程!何其完善的法律流程!在他的猜想里,赛里斯人断案就是双方各自陈词,法官根据宏大而无所不包的法典,以良心出发断案。

可没想到,赛里斯人竟然是靠着一整套文书流程在执行法律,仅仅一桩命案,就包括案发报告,警差执行公务的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尸检报告,证人问询笔录,犯人圈定和抓捕流程一系列文书,以及审讯凶手的报告,林林总总,一件命案,怕不下数十上百份文报。而且还会严格归档,随时备查,以保证案件审理出问题时重新提查。

劳伦斯当然不清楚,华夏虽未立起独立的法权,法务却已经数千年沿袭,就形式而言,已严密到了非常成熟的地步。这也是儒法社会为确保形式上的统治,而历朝历代累积下来的。

它起的作用是什么呢?首先自然是为了满足社会管控的需要,必须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由此社会才能稳定。几千年大一统的传承,让这种需求所凸显出来的形式法已足够成熟,这可是眼下的欧罗巴所难望项背的。

其次这形式之法,也是因应人治所需。人治并非是毫无制度,反而更讲求形式上的完美。当人治以某一点为重时,法这一途上就得提供相应的形式依托。换句俗话说,那就是不认真的时候就是坨屎,认真起来,那就是恢恢天网。

从汉到明,不管是“约法三章”还是“春秋决狱”,再到《宋刑统》、《大明律》、《明大诰》,这些都是表面上的华夏律法。在这些大典性质的法律之外,还有诸多临时性、习惯性的判令如汗牛充栋。华夏法律历史远非简单的罗马法所能概括,而是各个方向汇聚起来的,又以官僚行政体制串联而起,只要梳理出来,先不论具体法文如何,整个体系的浩大和完善,足以让任何一个法学者五体投地。

劳伦斯爵士的感受就是这样,因此当假发脱顶而去时,他却毫无感觉。在他眼里,这场庭审就是赛里斯人华美而缜密的法学舞台,他已毫不在意结果,只想让这过程尽可能长,尽可能展现更多他所不知道的细节。

果然,李香玉在行家的指点下,对破绽百出的尸格、出警报告以及凶犯审问笔录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