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章 选贤任能(第3/5页)

在即将到来的战国时代,英雄辈出,诸如吴起、乐羊、商鞅、庞涓、孙膑、苏秦、张仪、乐毅、白起、范睢、蔡泽、廉颇、蔺相如、李牧、王翦、李斯等人,或为名臣,或为名将,或为名震一时的策士,而他们都出身于士族这一阶层。吴国率先破除旧习,把上卿地位向这一阶层开放,任人唯贤,使立功仕进、荐举仕进、献策仕进等新的选官制度逐步完备,相信不止于吴国士族,天下游学之士都会因之而流向吴国,以谋取个人前程。

这一条政策本来严重损及固有利益的获得者,无论在哪个国家施行,都会遇到强大阻力,不过在吴国这股反抗力量极其有限,因为吴国上卿、上将军几乎都是刚刚从士这一阶层提拔起来的,他们占据了吴国统治力量的八成以上的席位。吴国王室、世卿贵族本来就比较单薄,公子光为夺王位杀掉了一批,又把其他世卿大多迁离封邑,统一约束在姑苏城中就近看守,进一步削弱的世卿的力量。他的儿子夫差为守姑苏再次杀掉了一批,等到庆忌登位,许多与公子光父子交往密切的世卿又靠边站了一批,所以阻碍力量微乎其微。

其次是官吏任职制度,文武分职、政兵分开。暂时来讲,仍由相国统慑文武,但是在制度上,已经明确了相国为百官之长,元帅为百将之长,文武分途,军事和行政明确分工,只是元帅一职暂由孙武兼领罢了。

“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这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因为文武分职,大臣的权力便会分散,一方封疆大吏,便不能上马管军、下马管民,地方上的赋税军队、司法民役不能由他一把抓,便可以起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大臣揽权造成的对君上大权的威胁,同时,也适应了当时政治和军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尽其能。这样,既能保证君主的统治,又可使文臣武将各自发挥专长。

第三项,则与削弱世卿,重用士族、文武分权这几项政策改革相呼应配合。一是将吴国现在尚无封君,或在内战之中已经先后被公子光、夫差屠族灭亡的公卿们的封邑不再转封于其他公卿,而是收归国有,变为郡县,由采邑分封制渐渐向郡县制转变。同时军屯、招纳的游民开辟的新田、建筑的新城、开疆拓土获得的新的土地,今后一概设郡建县,由朝廷自士族中选拔贤明,派驻流官,由朝廷越过封君这一阶级直接统辖。

二是对于吴国现有的封君世卿,仍保留他们的世卿继承权力,维持原有制度不变,可是因为文武已经分职,把职权细化到了不同官吏身上,于是他们在其封地内的统治权便大幅削弱,既不能管军,又不能管民,只是享有其采邑上的农业赋税征收权而已。

第四项,则是民政。详细规定了民役、民赋、土地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政策。公开废除已明存实亡的井田制,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由大司徒主持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地主按田亩数纳税。重视开拓新田,奖励耕织,降低田税。

第五项,则是商政。鼓励通商,但是对商人经商的种类,哪些可以经营、哪些不能贩卖以及行商、贩运、纳税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项,则是建立法典,明示与众。对官吏、士民、商人在各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做出界定和治裁标准。

第七项,则是军制改革。军制改革独成一个系统,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他曾在鲁国效野召集残兵宣布过的话,“奖励军功,建立军功者,平民亦可封爵。”此外还有春秋两季农隙田猎习兵、冬季演武练兵的军训制度;军纪、军法制度;军阶、军爵制度;兵符调兵制度;军赋、征兵制度;以及常备军制度等等。

这其中大部分变法内容已经制定的非常详细,只有第五项制定法典,暂时还只是一堆待修订意见。作为一个过来人,庆忌是知道唯有以法治国才是当今天下走到了春秋末期,即将进入战国之始的最适合国家发展的根本之道的。后世的统治者们不管将其治国方略披上了哪种学说的外衣,在它的骨子里,法的作用都深入其骨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俚重法,使魏强大,商鞅变法,使秦强大,只要能将法坚持下去的,都会出现显著成效。秦国正是通过法治将国家的资源高度集中起来,正是通过奖励军功,以敌人的人头论赏,把秦军打造成一支虎狼之师,才得以在七雄角逐的险恶环境中脱颖而出。而东方六国恰恰相反,所谓的“仁义”不但没有让他们强大,反而成了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和包袱,以至于瞻前顾后,束手束脚,使国家积于贫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