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6/17页)

民初的党外舆论,对政党政治皆有各种严厉的批评。集中到一点,乃是政党活动只图私利,忘却公意。本来,由选民选出的代议士,所代表的只是选民的私人利益,各种私人利益的代表到国会竞争、博弈、妥协,最后形成公共利益。但在这一过程之中,诚如卢梭所言,私意博弈的结果,所形成的往往是众意,而非公意,私意最后融合不成公意。美国在建国之初也碰到类似的问题,由13个殖民地组合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宗派林立,党争激烈,其程度较之民国初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设计美国宪法的联邦党人深刻地认识到,人不是上帝,人的私利内在于人性之中,永远不可能彻底战胜,对于美国建国之初派系争斗激烈、私人利益高涨所产生的腐败,联邦党人并不认为仅仅靠宗教说教和公民德性就可以解决,私利、差异和冲突无所不在,作为制度主义者,他们更相信制度,一方面承认私利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私利导向有助于公益。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这就是权力相互平衡和制约的三权分立之美国宪政。

史华慈将现代的社会改造工程,区别为两种不同的取向,一种是英美式的工程——技术取向,另一种是卢梭式的道德主义取向。英美的工程——技术取向,深刻地怀疑人性的不完美性,相信只有通过制度的设计才能引导私利走向普遍的、公共的幸福。而卢梭的道德主义取向,不相信一个仅仅由私意组成的众意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认为人除了“是什么”(to be)之外,还须追求“应该是”(ought to be),希望通过立法者的启蒙,焕发出公意的精神和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以实现普遍的自由和公众利益。[35]联邦党人所设计的美国道路和卢梭指引的法国道路的区别在于:联邦党人承认私利的合理性,在保持异质性私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制衡,将各种私意导向公共利益。而卢梭视私意为道德上需要克服的东西,他要通过大立法者的引导,以道德和启蒙的力量,让公众超越小我,形成大我,实现同质性的公意。

无论是美国道路还是法国道路,他们所面临的真正问题在于:如何从特殊的、异质性的私意,走向普遍的、同质性的公意?民国初年的知识分子显然对这些问题缺乏自觉意识,然而,他们不是没有自己的选择。我在上一章中,详细分析了辛亥革命之后之所以建国失败,乃是因为中国的辛亥革命从美国道路开始,革命之后转向法国道路。简单地说,革命采取的是美国式的“各省独立”,但革命成功之后没有像美国那样通过立宪而建国,首先建立的是以宪法为重心的国家权威,而是像法国那样各种政治力量忙于争夺国家的最高权力,民初的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国、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的分歧,皆不是围绕立宪的权威,而是围绕最高国家权力的分配而进行的。[36]在民国建立之初,无论是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宋教仁还是梁启超,都相信政党竞争和责任内阁,能够将社会各种私意整合为国家的公意,通过议会民主制走向全民的福祉。然而,由于立宪的滞后,政党的竞争和权力的斗争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有效规范,反而陷入无序化的恶性状态,力胜于理,私人利益压倒公共考量。于是,社会舆论开始对政党政治和议会民主制发生怀疑,认为在这种制度之下,政党只是为私,私意聚集不了公意。黄远生指出:“今吾国甲乙两造,既绝然不相容,则政治主义之角逐,即等于私人势力之角逐。故其结果,仅容有彼此之相摧残,人决不容许有公明之竞争,于是一切之政治问题、法律问题,皆超然于是非得失之外,而纯纳于势力相持之中。”[37]

美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认为:“革命成功的一大特征便是在短期内产生一个政治联盟,这个联盟使得动员各种力量来为宪政创造广泛的、深切的支持成为可能。如果革命后的领导集团抓住这个机遇,将可以为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政治发展设定规则,而革命者如果缺乏有力的领导,这个立宪机遇将被白白浪费。”[38]民国初年,三大势力各怀鬼胎,袁世凯想的是如何操纵政党,国民党想的是如何对待袁氏个人,而进步党想的是如何对待国民党。[39]以议会制为权力核心的多党政治,无法将政党的私意整合为国家的公意,而革命之后地方势力大涨,各省军阀与士绅割据一方,形同半独立,同时四周的帝国列强又虎视眈眈。新生的中华民国,既缺乏宪政的国家权威,又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权力中心,多党的议会民主制似乎走到了尽头。在这种情形下,另一种强人威权便呼之欲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