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2/17页)

虽然在晚清共和派与立宪派就中国是否可以实行共和,围绕着卢梭的“国民总意”打过一场大笔仗,[4]但公意这个观念的流行,还是要到五四时期,那时公意才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和宪法的基础。陈独秀说:“近世国家,无不建筑于多数国民总意之上,各党策略,非其比也。盖国家组织,著其文于宪法,乃国民总意之表征。”[5]五四思想家之所以开始特别强调公意,乃是与他们普遍对民初的政党政治失望有关。民初各政党,纠缠于私利的争夺,全然不顾社会的公共利益。五四的思想家们意识到,假如民主政治不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会被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私意摧毁掉,而国会投票产生的所谓“众意”也只是各政党私意的交易和妥协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意问题便被突出地提出来了。[6]

如果说晚清的公意与公理相通,背后有客观之理的话,那么,到五四时期,公意却与良知论接通,成为了人民意志的直接呈现。1915年,高一涵在《新青年》上连续发表两篇重要文章,讨论共和国家的基础。他指出“共和国本,建筑在人民舆论之上”,“此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则在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国民总意(general will),为引导国政之先驰”。[7]人民的自由意志,决定了政府的正当性命运,公意不存,现存政府当立即瓦解。国家的主权,以人民之公意为所归。国家的真正主权,属于人民全体,政府无非是奉行人民公意之仆人。[8]与梁启超不同的是,高一涵笔下的公意已经不再以客观之理为背景,而是以人民的自由意志为前提。自由意志虽然不否认公理,但重心已经从公理转移到公意,“立国精神,端在人民心理,人人本其独立自由之良心,以证公同,以造舆论。公同舆论之所归,即是真正国体之基础”。[9]公意(公同)作为最高的立法意志,其内在的规约是体现为正义和人道的公理,而外在的形式表现为社会舆论。

如果说高一涵所阐释的公意依然是公理与良知(自由意志)混合论的话,那么在彻底的良知论者李大钊那里,公意则已经失去了客观的公理规约,而变成纯粹的人民意志。但李大钊所说的人民意志,并非像卢梭那样是整体性的实质意志,而是类似哈贝马斯所说的通过商议性民主所产生的共识。在《强力与自由政治》和《平民主义》这两篇文章中,李大钊分析了公意并不等同于多数人的意志。他认为,民治精神不在多数人的统治,而是看是否遵循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普遍意志并非单独意志(私意)的相加,而是看是否“真以公共福利为目的之意志”。而多数人挟其意志之总和压制少数以产生意志的一致性,这是虚假的普遍意志。[10]那么,真正的普遍意志何以产生?李大钊认为,政治的强力,“不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乃是多数人与少数人合成的国民公意。这种伟大的强力,实为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所具的势力。……‘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以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11]

从梁启超、陈独秀到高一涵再到李大钊,我们看到了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的公意,一步步摆脱了超越的、实质性的公理的规约,以良知论为基础,走向人民意志的自由选择。古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天意具有客观的、普遍的和绝对的性质,近代的公理虽然失去了超越性,不再来自外在的天命,而是科学能够把握的客观法则,但依然具有绝对的、普遍的和伦理的性质。但公意却是主观的,是近代人自由意志的产物。梁启超的公意背后还有公理的规约,高一涵的公意与公理也是相通的,具有正义和人道的内容。但到李大钊那里,公意不再有实质性的内涵,成为了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李大钊注意到在民主政治的掩护下,有可能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压制的暴政,试图以“公共福利”的功利主义原则加以规约,并强调真正的公意乃在于以类似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方式,通过平等的、自由的公共讨论,求得共识。也就是说,公意作为政治的正当性,乃是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他乐观地相信,只要通过自由公正的讨论,便会获得“公同的认可”,从而产生公意。这样的公意不再与自然的、客观的公理有关,它只是代表国民根本利益的最高立法意志。公意来自民意,通过公共的讨论,又高于民意,是分散的民意的集中体现。

为什么公意这一观念得以如此迅速在中国流行?这乃是因为卢梭的公意/私意二分说与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有相当的亲和性。查尔斯·泰勒指出:卢梭的公意在道德上乃是来自基督教的利他的爱意。在基督教观念之中,人性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利己,另一种是利他;一种代表着邪恶,另一种代表着良善。在卢梭看来,这两种倾向到了现代便演化为政治上的私意与公意。于是,公意观念具有强烈的道德性。[12]这种具有强烈道德性的公意与私意二分法,与中国传统的公与私观念非常接近。儒家思想之中,公代表公共的、精神的大我,而私代表一己、物欲的小我,因而公与私具有鲜明的伦理褒贬性,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过程之中,重要的乃是不断地克服一己之私,实现“无我”之天下为公。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公意观念来到中国之后,公意与私意总是处于分裂和对抗之中,议会民主制中的政党被理解为代表个人和小集团之私,而总是追求代表那个纯粹的、无私的“大公”。从卢梭的公意出发,有两条可能的发展途径:一条是西耶斯式的,将公意理解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民族意志,于是往上发展走向国家主义,寄希望于某个民族整体意志的代表;另一条将公意视为不可被代表,人民必须直接在场,于是往下走向民粹主义,公意即民意,与政府对抗的民意。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在民国初年当多党的议会民主制无法将私意凝聚为公意之后,实现公意的希望先是落在超越了具体党派的国家权威的代表袁世凯身上,希望破灭之后,又从国家转向社会,寄希望于人民意志的化身——列宁式的革命党先锋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