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第3/12页)

当革命派将目光寄托于夺权,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君主手中夺过来,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时候,梁启超的目标不在于权力,而是如何建立新的政治权威。早在1898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讨论正统时,就认为:“统也者,在国非在君也。在众非在一人也。”他注意到,西方立宪之国,统在宪法。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是由法统(宪法)赋予的。[9]相对于民主,梁启超特别重视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在中国的古典思想之中,“所谓法者,纯属‘自然法则’的意义”[10],来自自然和天道的客观法则,成为各个朝代成文法的超越性源头。近代以还,当这些自然法则消解,人开始自我立法之后,宪法便替代自然法则,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法则。梁启超指出,中国法系虽然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但最遗憾的是,“则关于国家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苟无此物,则终不足于进于法治国。何也?此为根本法,无之则一切法无所附丽,无所保障也”。[11]他很早便注意到西方的现代政治,不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同时也注意到在中国法家特别是先秦的管子思想之中,有丰富的法治主义历史资源,早期的法家人物管子,与后来的申不害、韩非的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不同,将法视为超越于人间秩序的自然法则,无论是民众还是君王,皆不得逾越。管子的法治主义与近代的法治思想甚为接近。[12]不过,管子的法治主义离先古三代不远,是三代的“天下之法”理想的体现。管子之后,法治(rule of law)主义便逐步蜕变为以君主意志为核心的法制(rule by law)主义,经过与儒家的礼治融合,虽然中国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与近代的法治国不可同义。梁启超特别注意到明末清初黄宗羲的原法思想。[13]黄宗羲激烈批评了历代统治者以“非法之法”乱国乱世,对法治主义的“天下之法”与法制主义的“一家之法”作了明确区分。他指出,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黄宗羲在对三代以下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作了尖锐批评之后,并没有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立场,他重新提出了管子开始的法治主义理想,希望以三代之法重新确立天下秩序之轨:“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14]从管子到黄宗羲,梁启超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清理出法治主义的历史传统,将它们与西方的法治精神内在结合,形成了以立宪为核心的法治国思想。他指出:“今日之立宪之国,便是法治国。法治者,国家治理之极轨也。舍法不得为治。”[15]无论是在清末,还是在民初,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与民主共和派最重要的区别,乃是相比于权力的来源,更重视权力是否受到立宪的限制,相比于国体问题,更重视政体问题。梁启超一生多变,但变中有其不变,这便是对立宪的坚持。从理念层面来说,梁启超和孙中山都有不易的政治理想,一个是立宪,另一个是民主。不过,他们又是政治家,有现实感,懂得权变,当理想在现实中无法直接实现时,都不约而同地想借用开明专制的阶梯,只是梁启超寄托的对象是清廷,而孙中山要实行的是革命党人的军政和训政。开明专制的梦魇从晚清到民初,一直驱之不散,因此才有后来的梁启超寄希望于袁世凯和国民党效法苏俄的党治。

二、一场由新政诱发的革命

清末的形势究竟朝共和还是朝君宪发展,并非为革命党和立宪派左右,而是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1901年之后,清廷选择的是新政。辛亥前十年,新政搞得轰轰烈烈,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巨变。新政是一种改革,但改革是一把双刃剑,改革不是革命的替代物,就是革命的诱导剂。改革如果迅速彻底,新政将替代革命,假如半途而废,那么将诱发革命。因为新政是现代化的大变迁,是前所未有的资源再分配过程。不仅社会资源,而且政治资源,都在新政之中面临着重新布局和再分配。各种力量在新政中迅速崛起——从袁世凯的北洋实力派到各省的地方绅士,还有民间的激进势力——到1907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之后,形成了一个参与爆炸的热烈局面。参与爆炸最容易引发革命,在这个时候需要迅速建立一个能够容纳政治洪水的池子,疏导各种力量到议会里面去和平竞争,宪政本来就是这样一个池子,一个消弭革命的安全阀。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同样动乱四起,民权运动、武士叛乱、地方民变风起云涌,明治领导人通过颁布宪法,召集国会,将各种政治势力导入国会,及时稳定了局面。明治宪法虽然实现的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宪政,却有效地避免了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