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二)(第6/16页)

债务问题

对于规划金钱与农业的关系,恺撒的措施则更具重大的意义,也更有光明的远景。在这个方面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关于金钱的短缺与债务危机的。由于资本过度集中,产生了一条法令,规定每人手上的金银不得超过六万塞斯特斯;这个法令可能只是为了缓和公众对高利贷者的盲目怀恨。这个法令在公布时加以说明,谓此法只不过是以前的一条法令的加强,这表示恺撒可能耻于此法,而其实行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比这个重要得多的是久久悬而未决的债务问题。打着恺撒名字的一派强烈要求债务完全取消。我们已经说过,他并未答应这种要求,但早在公元前49年,他就向债务人做了两个重要的让步。一、未付的利息取消,已付的利息则视为已还的本金的一部分。二、债权人必须接受债务人以动产或不动产抵债,而其价值则以内战以前的估价为准。

后面这个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如果债权人在“事实上”被视为那财产的所有者,而这财产又与他放的债相等,则他必然也要因普遍的贬值而遭同样的损失。但取消利息或以利息抵本金,则等于是让债权人不但损失利息,而且还因贬值而损失百分之二十五的本金,这是片面地取消债权人的权利。高利贷者的行为无论何等恶劣,这样做仍有失允当。

为了了解民主派何以对债权的取消有如此强烈的要求,我们必须回忆一下民主派对利息问题的立场之渊源。早在公元前342年,经由平民的努力,法律上就禁止收利息,但这个法令一直未为贵族理会(贵族借着次执政官而控制民事程序),但从那个时代起,这条法令却一直是有效的。公元前一世纪的民主派,自认在社会权益上是古代的继承人,坚持一切利息均不合法,甚至在马略时代的混乱局面中还曾加强这个原则。

可以确信,在利息的问题上,恺撒跟他那一派的人抱着同样的看法。在他有关债务的纪事中,只提债务人以其财产抵债之事,关于取消利息,则保持缄默,或可视之为一种默然自责。但他也像任何党派领袖一样,不可能直接拒斥他那一派传统的原则——尤其是他在决定这个问题的时候,是还未出发前往伊庇鲁斯之前,而非在法萨罗大胜之后。对合法秩序与财产的破坏,可以说只是得到他同意而已,并非由他创始,但取消一切债权,则断然遭他拒绝。结果是债务人比债权人尤为愤怒,凯利乌斯和多拉贝拉因之掀起不自量力的叛乱,迅遭压服;这件事倒该说是恺撒信誉的证明。

破产的新法律

但恺撒并不限于只对债权人做一时的帮助,他还以立法者的身份来减低资本的可怕力量。最重要的是一个伟大的法律公理的宣布:自由不是像财产一样的物品,而是人永恒的权利。这个权利只有国家才有权剥夺犯人的,而债权人则无权剥夺债务人的。在不成文法中加入这个原则或许是受埃及与希腊更为人道的立法所影响,而跟罗马较早时期关于破产的法令完全相反——乃是恺撒的大贡献;自此以后,这个原则便一直保持下去。

依照早期的罗马法律,凡不能还债者,就成为债权人的奴隶。波特利亚法(Poetelian law)曾做了小幅度的改善,就是如果债务人因暂时拮据,而非真正无还债能力,则可将财产让与债权人,由是保持自由。但对真正无偿还能力的人,则基本上五百年来的法律仍然未变。直接以债务人的产业抵债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发生,即债务人死亡,或已放弃其公民权,或失踪。使不能偿债者得以正式地将产业让与债权人了事——而不论是否足以抵债——是恺撒的功劳;而我们现代的破产法规定,就是依此而来。如此,债务人得保持他为人的自由(尽管在名誉与政治权利上有所减损),而开始新的经济生活;以前的债权人只有在不导致他再度经济破产的情况下,才得以向他讨债。

高利贷法

这位伟大的民主派如此从资本的力量中解放了人的自由,然后,他再进一步,用贷款法规来限制资本的过度力量。他并不想否认他对利息的厌恶。为意大利的贷款,他订下一个最大数,每个资本家所能贷的款项与他在意大利的地产成正比例,或许是地产价值的一倍。在此法公布后,若有违犯者,视同罪犯,交由特别陪审委员会处置。

如果这些规定得以实行,则每个意大利商人都被迫成为地主,而以利息维生的资本家阶级势将在意大利完全消失。间接地,无还债能力而实际上为债主经营的地主也减少了,因为债主若想继续放债,则必须买地。从这个事实可以看出,恺撒不是想恢复旧时对利息的禁止,而是允许它在某种限制之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