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2/24页)

不过,冷战终究是威尔逊世界的真正接生婆。欧洲的虚弱和苏联的威胁简化了外交格局,使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国际协调体系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北大西洋公约》的宗旨和内容都酷似《国际联盟盟约》,没有包括以往任何同盟或协约的条款。集体安全体系部分成功地取代传统的大国结盟,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种体系天然具有道德优越性,高于现实政治-势力均衡体系。由于“山巅之城”与“腐败旧世界”的道德落差,自愿协调在旧世界只能部分展开,落实为不对称联盟;集体安全在现实政治中不能充分体现,只能表现为安全差序格局。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各缔约国拟定国际联盟盟约,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承担非战义务;维护各国间基于正义与荣誉的公开邦交;严守国际公法,以此作为今后各国政府的行为规范;在有组织的国民之间奠定正义基础,遵守条约所产生的一切义务。

第一条:

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为本条约附件所列的签字国,以及附件内所列愿意无保留加盟的各国应在盟约生效两个月内将声明书送交秘书厅,并通知其他联盟成员。

附件未曾列入的所有国家、自治领、殖民地若经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得加入为国际联盟会员国,唯须确切保证有诚意遵守国际义务并接受联盟规定的海陆空军实力及武装的规则。

任何联盟成员只要提前两年通知,即可退出联盟;但退出前应完成所有国际义务和盟约义务。

第二条:

联盟根据本盟约行动,由大会和理事会执行,常设秘书厅襄赞一切庶务。

第三条:

大会由联盟成员代表组成。

大会应根据规定时间或事务亟需,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开会。

大会开会时,须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员国至多派三名代表出席,只能投一票。

第四条:

理事会由协约国及参战国代表与其他四个联盟成员组成,后者由大会随时酌情决定。

理事会经大会多数核准,得指定联盟其他成员国代表为理事会常任委员。理事会经同样的核准,并得增加大会准备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

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规定理事会非常任委员选举法,如任期和连任的规定。

理事会应随时根据事务亟需,并至少每年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选定地点开会。

理事会开会时,得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没有列席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如果跟讨论的事件有特殊关系,得请派其代表以理事会委员名义列席。

理事会开会时,所有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条: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明文规定的,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成员全体同意。

…………

第十条:

联盟成员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便抵御外来入侵。如遇这种侵凌或任何威胁,理事会应筹划履行此项义务的方法。

第十一条:

联盟特此声明: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无论直接间接涉及任何联盟成员,皆为关系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国之间的和平。如遇任何联盟成员的请求,秘书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同时声明:只要事态涉及扰乱国际和平及其所赖的良好谅解,任何联盟成员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理事会注意。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约定:如果成员彼此发生纠纷,势将决裂,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决,或交理事会审查。成员国同时约定:只有在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完成三个月后,才能开战。

…………

《北大西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

本约重申:缔约各国忠于《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希望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相处。他们决心保卫各国国民的自由、共同遗产与文明,奠定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法治。他们谋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他们决心联合行动,实现集体防御,维护和平和安全。因此,他们一致同意签署《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奉行《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缔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尽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各国致力进一步发展国际和平与友谊,手段如下:加强各国的自由宪制,更好地理解自由宪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改善稳定与幸福。缔约各国谋求在其国际经济政策中消除冲突,鼓励全体或任何成员国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