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绝代双骄 二四 没有硝烟的战场(第2/2页)

公主远嫁的这一年,东魏另有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发生:一部新型的法典《麟趾格》在麟趾殿问世。“格”,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形式,第一次登上中国历史的舞台。什么是格?简单而言,就是供官员参考、补充律令的实用法规。北魏的正式法规,即《北魏律》,其框架脱胎于《汉律》以及其后的《晋律》,经过多次修订,到了宣武帝的正始年间定型,又称《正始律》。为了弥补《北魏律》的漏洞及不足之处,以应付不断变化的时局,临时的法规“格”在北魏末年开始被推行。《麟趾格》的挂名主编是高欢的世子高澄,编撰者包括三公郎中封述、散骑常侍温子升、御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分为十五卷。《麟趾格》并没有在效果上帮助东魏及其后的北齐解决官吏贪赃枉法的严重问题,但在形式上却为后来的《北齐律》奠定了蓝本。北周统一北方,隋代北周后,法律制度几乎照搬北齐,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隋律》,其篇名与《北齐律》完全一致。

东魏有“格”,西魏则有“式”,即公文章程。这里头贡献最大的,还是苏绰。河桥邙山战役之后的数年里,宇文泰改革时政,苏绰尽心竭力给予支持,裁汰官吏、置立正长,完善地方基层组织(所谓正长制,正即闾正、族正,长指保长,是北魏三长制的衍生版),并全面施行屯田,以资军需。

大统七年(公元541年),苏绰在西魏颁布了六条诏书,依次为:一、治心;二、敦教化;三、尽地利;四、擢贤良;五、恤狱讼;六、均赋役。这些诏书,从儒家思想的角度阐述官员施政的要领,引经据典,语言流畅。宇文泰阅后,十分欣赏,便要求西魏全体官员认真诵读和体会六条诏书的精神,并定期考核,不能通晓六条诏书,或者不懂记账的,一律取消做官的资格。宇文泰又颁布十二条职制,进一步监督官员。十二职制加上之前的二十四新制,由苏绰加以损益合订,总成五卷,在西魏全境实施,称为“中兴永式”,因颁行于大统年间,故而又称“大统式”。“格”与“式”这对新生事物,与“律”、“令”一起,逐渐走向制度化,到唐代成为四大法律形式。

配合政治上的改革,宇文泰又迈出了军事改革的坚实一步。大统八年,他下令设置六军,建立府兵。“六军”的制度,出自《周礼》:“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宇文泰“借壳上市”,实质差别很大:周代的六军,主要指兵制单位;西魏的六军,则侧重于组织单位。“六军”,后来发展为由六名柱国大将军统领的军队,宇文泰将原本他一人拥有的柱国大将军之职,分归多人担当。每名柱国大将军各督两名大将军,每名大将军再各督两名开府,总共二十四军。府兵专事训练与打仗,不入户籍,无须担负赋税。兵民的分离,使职业军人的数量与素质大幅提升;树型结构的管理,则有利于军队的协同作战。

府兵制初显雏形,东面刀兵又起。守卫弘农的王思政为加强防御,移镇河东,在地势险要的玉壁(今山西稷山西南)修筑城池,直接面对东魏晋州的西南边境,距高欢所在的晋阳也只有七百里路程。高欢把玉壁城视作头号眼中钉,他率大军从汾、绛两州进入西魏,扎下四十里连营,意欲全取西魏的河东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