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下的道德观

实际上,在16世纪早期,公众的主要批评是当时的做法过于宽容。这是新教运动的主要不满,它开始于1500年左右,最初作为一项从内部净化教会的运动,但很快发展成为一股为真理而抗争的洪流,从而拆解了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至16世纪晚期,西方世界(包括其不断增加的海外殖民地)已经在宗教上截然而永久地分裂——不论是在在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还是在新教运动的各种变体之间。新教徒们的共同点在于其怀有一种信仰,相信天主教会的教义与实践已经腐化与世俗。他们的抱负乃是重新发现上帝对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据此建构他们自己的社会:不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于建立在教会及其主教与神父之上的那种不断累积的教义,在他们看来,首要的根基在于直接洞悉上帝的圣言:《圣经》文本。

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在新教徒看来,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教会法庭在追究性犯罪者以及惩罚其肉体罪恶方面做得不够激烈。尤为可耻的是对于卖淫的容忍。在改革者看来,公开的邪恶,总的来说要比秘密的关系危险:光天化日之下出现的妓女与妓院严重误导了年轻人,引诱男男女女深陷罪恶,尤其冒犯了上帝。更糟的是,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天主教会——巴比伦的娼妇——简直就是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人们的道德趋向腐化,而教会则靠着罚金、纵容和其他施加于倒霉教众身上的鬼把戏赚了个满盆。简言之,在教皇的灵魂腐化与教众的性败坏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结果表明,这一联系对于宗教论辩极其有效,新教徒们在之后不断地发挥着此意。

为了取代那种邪恶,新教徒们提出一种更为纯洁与严格的道德。天主教的独身主义志向不切实际、适得其反,应当被抛弃。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决性欲的唯一合适途径。从另一方面来说,上帝那诸多反对卖淫的声言应当得到更认真的对待:所有的偷情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奸夫应当被处死,这正是路德、慈运理、布塞珥、布林格以及其他宗教改革领袖的理想。后果即是,凡是宗教改革取得成功的地方,接着就会出现自省的努力以收紧道德戒律: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于通奸与偷情行为更为严酷的惩治。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淫与鸡奸的压制。

英格兰也不例外。我们不清楚,为何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习俗似乎不像欧洲大陆的基督教世界那样宽容。极少城镇允许开设妓院,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对于忏悔的妓女提供过任何宗教上的帮助,而这在西欧非常普遍。在整个16世纪,英国多次试图制定更为严苛的国内法来惩处性罪犯。1534年的一条法令规定,“鸡奸”,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要被处死。另一条1576年的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惩处私生子的父母。与此同时,不少教士与议员仍然忙于设立更为严格的戒律。1552年,在克兰麦大主教主持下大规模修订的教会法,建议通奸者应当被终身监禁或流放(修订委员们不无遗憾地写道,虽然用石头砸死才是“我们虔诚的先人专门为此而设定的惩罚”)。一位叫菲利普·斯塔布斯的作者这样建议:妓女、偷情者、通奸者至少应当用烙铁在脸部或前额烫灼,这样就能让“诚实与纯洁的基督徒与撒旦的淫乱子孙区别开来”。还有不少人主张通奸应当是死罪。都铎官方谴责卖淫的说教,自1547年起在此地的每一座教区教堂内反复诵读,其不无赞赏地提到古往今来许多域外与异教的国度都会处死性罪犯,一如上帝在《圣经》中的训诫。结果就是,这一时期每一个英国男女都知晓此类事情,例如,“在突厥人之中……一旦发现男人女人有奸情,都会直接用石头砸死,没有丝毫怜悯。”这种不断增强的反对态度,甚至对于那些最上层人士也有显著影响。许多中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贵族都有自己的私生子,或者公开包养情妇。宗教改革之后,此类行为就变得更有争议。到了17世纪早期,贵族的不道德行为日益引起了人们对于统治阶层之腐化堕落的不安。

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与此种逐渐强硬的态度相应,地方教会法庭也更加致力于惩处婚前性行为、非法怀孕、私生子以及相关行为。城镇与都市的管理者亦是如此。16世纪50年代在南安普敦与诺维奇,声名狼藉的妓女被逐出城市,且要忍受鞭笞之苦,如果她们胆敢回来,还要在脸上烙印。在拉伊,偷情者被迫戴上黄色与绿色的特殊颈圈。在其他地方,他们被鞭笞、抓捕或戴上木枷。有一种特别复杂的仪式出现于16世纪70年代的贝里圣埃德蒙兹。在周日,性罪犯们行进至公共的鞭刑柱,他们被妇人剪去头发,然后都被绑起来,在那儿待上一天一夜,任凭风吹雨打,受尽乡民的鄙视。最后,在第二天集市日,他们遭到当众鞭打,“被狠狠抽上三十鞭子,直到血迹斑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