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主力量(第3/10页)

在19世纪50年代,除了瑞士的革命宪法保持不变外,其他欧洲国家都不是在成年男子普选的基础上当政的(瑞士国会议员是由不受财产资格限制的20岁及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选出,但上议院议员是由州代表选出)。有一点也许是人们应该注意的,即甚至在民主进展顺利的美国,选举投票率也要比法国低得多:1860年美国大选共有470万选民投票,林肯仅以不到其中半数的选票当选总统。一般说来,除了在英国、斯堪的纳维亚诸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和萨伏伊公国之外,议会在其他国家几乎都不具真正的权力或影响力,它们的情形都非常相似,或是通过非常间接的选举产生,或是有点儿类似古老的“等级会议”,或是对选民和候选人的年龄、财产做出或多或少的严格规定。这种选举而成的议会,几乎不可避免地都受到更加保守的上议院的攻击和制约。上议院议员大多数是指派的,或是世袭的,或是由于官职而自然成为上院议员。在英国的2750万总人口中,约有100万人拥有选举权,其选举限制肯定比比利时少,比利时的470万人口中,只有大约6万具有选举资格,但英国既不民主,也不打算实行民主。

19世纪60年代群众运动的复苏,使政治不可能脱离民众压力。到本书所述的这个时期末,欧洲只有沙皇俄国和奥斯曼帝国继续维持纯粹的专制制度,而普选权再也不是革命政权的显著特点了。新的德意志帝国便是采用普选制选举其国会议员,但很大程度是出于装饰目的。在这10年间,没有几个政府能逃得过人民参政权的明显扩张,只是程度强弱不等。在此之前,选举只在少数几个国家具有实际意义。这些国家曾为之绞尽脑汁的问题已成了大多数国家的头痛问题——是采用名单比例代表制,还是候选人制;是按“几何图形划分选区”,还是为某一方的利益擅自改划社会和地理选区;上院凌驾下院的审核制度;把权力留给最高行政长官,等等。所幸这些问题在当时还不十分尖锐。英国的第二次改革法案虽将选民人数增加了一倍左右,但仍然不超过人口总数的8%。而在不久前统一的意大利王国,选民仅占人口总数的1%。(根据19世纪70年代中期法、德、美的选举情况判断,这个时期拥有选举权的成年男子实际上只占总人口的20%—25%。)尽管如此,情况还是有了变化。而进一步的变化只能暂被推迟而已。

由于朝代议制政府方向取得不少进展,政治上又有两个问题凸现出来:即中上层社会精英的问题和还未能参与官方政治的贫民问题。用当时英国的术语来说,就是“阶级”和“民众”的问题。在他们之间还有一个中间阶层——小店主、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小资产阶级”和拥有地产的农民等——他们已经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部分卷入这种业已存在的代议政治。无论是旧式庄园贵族和世袭贵族,还是新生资产阶级,都不具数量上的优势。对于这种优势,贵族阶级并不需要,但资产阶级却很需要。由于两者(至少他们的上层)都拥有财富,并在其社群中拥有使他们成为至少是潜在“名流”的个人权势和影响力,因而他们都是政治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唯独那些贵族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仍顽固反对选举制度:英国坚持上议院制,普鲁士和奥地利国会用臭名远扬的额外代表制方式坚持“阶级选举权”,有的则坚持残存的——但很快便消失的——古老封建阶级制度。此外,他们作为一个阶级,在君主政体中一般仍能获得有系统的政治支持。君主政体毕竟仍是欧洲国家的主要政体形式。

另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拥有巨大财富,他们已是不可或缺的,他们肩负历史的使命,因而他们以及他们的思想已成为这个时期的“现代”基础。但是,真正使他们变成政府体制中的一股力量的,是他们动员非资产阶级支持的能力。因为非资产阶级拥有人数上的优势,当然也就拥有选票上的优势。如果丧失这一点,如同19世纪60年代末在瑞典所发生的那样,又如同后来在其他地方因真正的群众政治高涨而很快发生的那样,他们就会在选举方面,至少在全国政治中,沦为势单力薄的少数(在地方政治方面,他们还能维持一种较好的局面)。因此,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继续得到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比较少见)的支持,至少要当这些阶级的霸主。广义上来说,在这个历史时期,他们是成功的。在代议政体中,一般都由自由党(通常为城市工商阶级的政党)掌权或执政,仅偶尔有所中断。在英国,从1846—1874年间一直都是自由党执政;在荷兰,至少1848年以后的20年间是这样;在比利时,1857—1870年间是如此;在丹麦,直到1864年令人震惊的失败之前,也或多或少是如此。在奥地利和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中叶到19世纪70年代结束,他们一直是各届政府的主要正式的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