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发展(第4/9页)

第三,淘金热本身就开辟了新的地区,主要是在环太平洋地带,并活跃了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在淘金过程中,他们“白手起家,开辟市场”,就像恩格斯致马克思信中愤愤指出的那样。到了19世纪70年代中叶,无论是加利福尼亚、澳大利亚,还是这一新式“矿业边疆”的其他地带,都已成为绝不可忽视的地方。在那些地区居住着300万名居民,他们所拥有的现金比其他地区相同数量的居民所拥有的要多得多。

当时人当然还会强调另一原因的促进作用:私有企业的自由化。众所周知,这是一种推动工业进步的动力。在所有刺激经济增长的秘方当中,再没有比经济自由主义更能获得经济学家、政治家以及行政官员一致青睐的了。那些妨碍生产要素流动的残存制度以及任何有害自由经营和追求利润的障碍,都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冲击下全面瓦解。这项普遍清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影响力不限于那些自由主义在政治上获得胜利或占优势的国家。我们可以说,在欧洲的复辟专制君主国和公侯国中,这项活动进行得比英国、法国和低地国家更显著,因为在那些地区存在着更多的障碍需要清除。行会和工团对工匠生产的控制,在德意志原本十分严重,如今却让位给自由贸易主义——自由创办和经营任何行业。这项发展在奥地利出现于1859年,在德意志大部分地区则于1860年后的第一个五年间实现。自由主义的完全确立,是在北日耳曼联邦(North German Federation,1869年)和德意志帝国时期。然而此举却招致很多工匠不满,他们因而逐渐敌视自由主义,并在日后成为19世纪70年代右翼运动的支持者。瑞典在1846年就废除了行会,于1864年建立完全的自由经济;丹麦在1849年和1857年废除了旧的行会立法;俄国大多数地区从来就不曾存在行会制度,但它还是取缔了波罗的海地区一个(日耳曼)城镇中的最后一个行会痕迹(1866年)。不过基于政治原因,俄国仍然继续限制犹太人,只允许他们在特定的聚居区从事商业贸易。

从立法上对中世纪和重商主义时期进行清算,并不只限于手工业行会。反对高利贷的法律本来早已是一纸空文,英国、荷兰、比利时以及北部德意志更在1854—1867年间正式废除。政府对采矿业的严格控制——包括矿山的实际开采——也逐渐开放,普鲁士便在1851—1865年间废除限制,因此任何企业家现在都有权开采他所发现的任何矿物(需获得政府许可),并且可以采取他认为合适的生产方式。同样,组建商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类似组织)现在变得更容易,同时也摆脱了官僚控制。在这方面,英国和法国领先一步,德国直到1870年后才建立公司注册制度。商业法律也被修改得适合于普遍看好的商业发展状况。

但是在某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朝着完全的贸易自由迈进。诚然,只有英国(1846年后)完全放弃保护主义,保留关税——至少在理论上——只是为了财政利益。然而,除了消除或减少国际水上航道的限制[例如多瑙河(1857年)和丹麦与瑞典之间的松德(Sound)海峡]和设立大金融区[例如1865年成立的法国、比利时、瑞士和意大利拉丁货币联盟(Latin Monetary Union)]以简化国际的货币制度之外,19世纪60年代还出现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条约”,在实质上拆除了主要工业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甚至俄国(1863年)和西班牙(1868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入了这一运动。只有美国仍然是保护主义的堡垒,因为美国工业依赖一个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并且几乎不需要进口;但即使在美国,19世纪70年代初期也有适度的改善。

我们甚至可以再做更进一步的探讨。直到那时为止,甚至最大胆、最无情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完全依赖自由市场方面也踌躇却步,尽管理论上他们应当这样做,特别是在雇主和工人的关系上。然而即使在这一敏感领域,非经济性的强制措施也取消了。在英国,《主仆法》遭到修改,建立了双方当事人皆可片面终止契约的对等关系;北英格兰矿主的“一年契约”被废除,代之以标准的契约,这种契约可由单方(工人)随时通知对方宣布解除。乍看之下这种发展颇令人惊讶,在1867—1875年间,限制工会和罢工权利的重要法令,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麻烦便遭全面废止(见第六章)。其他多数国家还是不愿把这种自由交给劳工组织,尽管拿破仑三世相当大程度地放松了对工会组织的法律禁止。但是,在先进国家中,整体形势现在倾向于像日耳曼1869年商业法规所说的那样:“那些单独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雇主与其所雇店员和徒工之间的关系,是由自由契约决定的。”只有市场能支配劳动力的买和卖,就像支配其他东西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