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第6/9页)

阿尔及利亚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广大地区那时已被英国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为欧洲居民无人觊觎印度的土地,所以未产生完全剥夺的问题。自由主义对印度农村生活的影响,首先是英国统治者对方便有效的土地征税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这种结合了贪婪和合法的个人主义,为印度带来了灾难。在英国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复杂程度,就像印度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一样,传统但非一成不变。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土地所有权系依赖于两个坚实支柱:土地(法律上或事实上)属于自治集团(部落、氏族、农村社群、同业组织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产品。虽然有些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转让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释成佃耕制,有些农村纳款也可理解为地租,但是事实上,它们既没有地主、佃农和个人地产,也没有英国意义上的地租。这是一种令英国管理者和统治者无法理解而且极度讨厌的状况,因此他们着手用其熟悉的方式来整顿农村。孟加拉是在英国直接统治下的第一个大地区,当地的莫卧儿帝国是靠收税农或政府委任的税吏(柴明达尔,Zemindar)来征收土地税。这些人必定相当于英国的地主,依其领地总数缴纳定额税收(像当代英国的土地税);必定是一个通过收税而形成的阶级,他们对土地收益的兴趣必定会带动土地改良,他们对外国政权的支持也必定会赋予其稳定性。日后的泰格茅思勋爵(Lord Teignmouth)在1789年6月18日的备忘录中写道:“我认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达尔,应拥有其通过继承权继承而来的土地财产……经由出售或抵押来处置土地的特权,皆来源于这一基本权利……”[23] 各式各样的柴明达尔制度,后来应用于英属印度大约19%的地区。

是贪婪而不是方便,决定了第二种税收制度,即莱特瓦尔(Ryotwari),这项制度应用于英属印度的半数地区。当地的英国统治者认为自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而根据非他们独创的观点,专制统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农民则被视为小自耕农,或更确切地说是佃农,所以他们试图承担对每个农民进行单独课税的艰巨任务。套用能干官吏习用的简洁语言,在这项制度背后的原则,是最纯粹的土地自由主义。用戈德密德(Goldsmid)和温盖特(Wingate)的话来说,其原则是“把连带责任制限制在少数几种情况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继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认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由,包括从转租人那里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经由土地课征的分担,使土地能更有效地买卖和转让”。[24] 村社组织被完全绕过,尽管马德拉斯(Madras)税务局强烈反对。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护者,而与村社集体结算赋税将远比单独课税来得实际。结果教条主义和贪婪占了上风,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则留给了印度农民。

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做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唯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n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族的危险。如果印度只有一点点像英国,辉格党的观点当然更具压倒性的说服力,而在1857年的印度兵变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它确已变得如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同样与印度农业无关。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在国内开展,老牌东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个适度繁荣的殖民地供其剥削),日益从属于英国工业的总体利益(即要把印度作为一个市场、一种收入来源,而不是一个竞争者)。于是,功利主义政策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可确保英国的严格控制和高额的税款收益。在英国统治以前,传统赋税限额平均占岁收的1/3;而英国课征的标准基础,却高达岁入的1/2。直到教条的功利主义政策造成明显的贫困和1857年的起义之后,赋税才降低到一个不那么横征暴敛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