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第2/9页)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唯一障碍,是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唯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唯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位。”[6] 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并不是唯一一个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资产阶级土地理性主义的民族。实际上,除少数开明者外,“强悍又有理智”的积极小农,以及上至封建领主下到穷困牧民的广大农村人口,都一致厌恶这一点。只有针对地主和传统农民进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创造出使理性少数成为理性多数的条件。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大部分西欧及其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史,便是这种革命的历史,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19世纪后半期才会表现出来。

就像我们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标是把土地变为商品。这必须打破保留在贵族领地上的限定继承权和其他有关出售或处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来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经济竞争力而导致破产的有力惩罚,进而可让更有经济竞争力的购买者来经营。尤其是在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国家(新教国家早已这样做),必须将大片教会土地从中世纪非经济性的迷信行为中解脱出来,并开放给市场和合理开发。大批集体拥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场、林地等,同样也必须能为私人企业所用。必须把它们区分成个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们来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购买者将是既有事业心又足够认真的人,于是土地革命的第二个目标便可达到。

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纳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越来越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1]

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奥斯曼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8]

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人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 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