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三章 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成立(第2/2页)

【注释】

注878 事在辛亥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879 元洪时为混成协统。

注880 照会大旨:(一)以前所订条约,军政府均承认其有效。各国既得权利,亦一律承认。人民生命、财产,在军政府领域内的,都尽力保护。赔款、外债,仍由各省如数摊还,惟此后与清政府订立条约,概不承认。助清战事用品,一概没收。有助清的,军政府即以敌人视之。请其转呈各国政府,恪守局外中立。

注881 辛丑和约议定后,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在任内练新兵,共成六镇。一九〇三年,清廷设练兵处,以世凯为会办大臣。一九〇六年,练兵处裁撤。除第二、第四两镇,仍归世凯督练外,其一、三、五、六四镇,改归陆军部直辖,称为近畿陆军。明年,世凯入军机,载沣摄政,世凯以足疾罢居彰德,至是起为湖广总督。

注882 各省光复的事实,今列一简表如下:

以上都是辛亥年中独立的。惟甘肃至民国元年一月七日,新疆至一月八日,方才独立。其直隶、河南、吉林、黑龙江四省,则未能宣布独立。

注883 由苏浙两都督府发起,电请各省都督府各派代表到上海开会。其资格,系各省谘议局及都督府各举一人,各省复电,多派本在上海的人为代表,所以齐集得很快。

注884 辛亥十月十日。

注885 其会议之法:以每一省为一处,内外蒙古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每处各选代表三人,每人投一票,某处到会代表不及三人的,仍有投票之权。有四分之三代表到会,即可开议。

注886 辛亥十一月六日。

注887 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奉天、直隶。

注888 时清以冯国璋统第一军,段祺瑞统第二军,并受袁世凯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