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2/2页)

【注释】

注394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太宗曾做过尚书令。后来臣下莫敢当,乃废之,而以左右仆射为长官

注395 吏、户、礼、兵、刑、工。

注396 以大夫为长官。

注397 如医卜、绘画、弈棋等技术之士。

注398 使名屡有改易,最后称观察使。

注399 国子学和太学里,都没有平民。

注400 帖经、墨义的格式,见《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卷三十。其意,则帖经乃责人熟诵经文,墨义则责人熟诵疏注。

注401 参看第六章。

注402 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等:绞、斩。

注403 行政法典,各国都没有完整的,只有中国,《周官经》一书,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规模大具。见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