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琦善点个赞(第2/2页)

琦善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的刑部新来的年轻人。虽然是干部,但不是领导,上班还得干活,干活就容易被老同志们噎着,噎坏了还没地儿投诉。如前所述,各部首长对本部胥吏都是由衷地尊重,小琦要告他们的状,那是不懂事。

小琦懂事,小琦不哭,小琦爱学习。他花三百两银子,请来一位刑部退休的老同志,咬紧牙关,苦学三年,学到“例案精熟”为止。有品官的地位,则未来有发展的空间,再兼有胥吏的本事,如虎添翼,则前途不可限量矣。为什么琦善在三十六岁成为两江总督?这就是答案。

1841年,当英军兵舰到了天津,琦善临危受命,去广州处理“夷务”,在确信打不过对方的情况下,与英方签订了《穿鼻草约》。他之所以被称为“汉奸”,即因这次签约。然而,照当时的情势,不签约,又能如何?不过二十年,有所谓“第二次鸦片战争”,清廷不愿完全履行条约,结果是圆明园被烧,广州被占领。或曰,历史不能假设,二十年前后的事情不能用来互证,那好,且看事实:一年后,清廷虽不承认《穿鼻草约》,却须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才能停战。

再看看《南京条约》与《穿鼻草约》条款的比较。前者同意完全割让香港,开五口通商,后者规定割让香港,然由中国保留在香港收取关税的权力;前者赔款二千一百万元,后者只需补偿烟款六百万元。于是,说到丧权辱国,二者皆然。说到外交利益的得失,则琦善谋国,犹有多者。以此,蒋廷黻才说:“倘与《南京条约》相较,就能断定《穿鼻草约》是琦善外交的大胜利。”

做出这种判断,实在不难。然而在当时,在晚清以至其后,出于各种原因,大家都不愿为琦善点个赞。仅就当时而言,皇帝事前到底如何授权,事后到底如何卸责,失地卖国的真正罪人到底是谁,就是一桩疑案。虽无确证,但我们从琦善以擅订和约得罪,革职充军,不久即赦还,且很快又做回一品大员的事实来分析,可以相信清宣宗并未真把琦善当罪人。

至于当时的舆论与后世的清议,不利于琦善,更易理解。鸦片战争后,琦善任陕甘总督,有位下属叫张集馨,在回忆录里这么说:琦大人“天分绝顶,见事机警”,在刑部办秋审(死刑复核),有“白面包龙图”之号。在地方做官,办案与用人,亦非不徇人情,但必须情理相合,方肯同意,总以“不贻害地方”为原则。也不是不受贿,但必须“公事结实可靠”,方肯收钱,而绝不做买官卖官的勾当。若然,则琦善在有清一代官场,应能获得中上的评语了。但是,张氏又说,琦善“性气高傲,不欲下人”,对当时的“名公巨卿”,基本上都瞧不起,不给面子(林则徐应在其列),以此,以名公巨卿领衔的评论界,对他自然是“毁多誉少”了。